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 1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5月30日吉 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 2015年11月20日吉 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土 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以下简称矿泉水)资 源的开发、 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鉴定、 开采、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者 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者 二氧化碳的地下矿水。— 2 —第四条 矿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或者污染。 第五条 对矿泉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的原则。 第六条 矿泉水水源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 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 环境保护、 林业、 卫生、 质量技术监 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全省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在征得省水利和环境 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勘查评价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 可证。 第十条 矿泉水勘查单位对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应当 按照《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和有关勘查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矿泉水水源水质检验单位应当具有计量认证合 格证。矿泉水水源微生物指标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相关规定执行。— 3 —第十二条 矿泉水水源样品采集、保存、送检以及测试,应 当执行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鉴定矿泉水,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由 专家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委员会由地质矿产、 水利、 卫生计生、 质量技术监督 、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矿泉水鉴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矿泉水勘查许可证; (二)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 (三)水质检验原始报告; (四)抽水试验原始资料; (五)动态监测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矿泉水鉴定证书是开发矿泉水资源的主要依据。 未取得矿泉水鉴定证书的,不得以矿泉水的名称进行开发。 第十六条 开采经鉴定的矿泉水资源,必须依法向省人民 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登 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 , 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 经鉴定的矿泉水水源不得生产 纯净水等非矿泉 水饮品。 第十八条 矿泉水产品标 识标注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等内 容,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2015-11-2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2015-11-2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2015-11-2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2015-11-2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3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