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080.99 A20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118—20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Rules for enterprises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ng, processing and providing 2008-06-30发布 200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2118—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 4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5 5.1 信息来源· 5. 2 采集方式 5. 3 采集范围 5. 4 基本信息 5.5 经营管理信息 5.6 银行往来信息 5.7 财务信息 55.8 提示信息 5. 9 其他信息 6企业信用信息处理 6.1 基本要求 6.2 处理方法 7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 7.1基本要求 7.2 提供方式 7. 3 异议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基本信息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经营管理信息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银行往来信息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财务信息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其他信息: GB/T221182008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 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开发银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 学、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利融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成洋、尹彦、钱玉民、吴晶妹、林钧跃、丁文兴、谷国良、裴永刚、丁韶年、 胡志荣、李党会、付宏伟、叶林。 GB/T22118—20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200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信用信息 creditinformation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 信用信息。 [GB/T22117—2008,定义4.9] 3. 2 机构body 有特定任务和组成的法定或行政的实体 注:机构如:组织、权力机构、公司和社团 [GB/T20000.1—2002,定义2.4.1] 4基本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应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人计算 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4.2一致性原则 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 或删除,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4.3独立性原则 采集、处理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过程中不应受到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4.4保密性原则 安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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