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B 0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26574—2011 蚕豆生产技术规范 Production technical practice for broad bean 2011-06-16发布 2011-11-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Z26574—2011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及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宿忠民、姚晗珺、蒲民、刘璇、应珊婷、孙彩雷、董国堃、章强华, 1 GB/Z26574—2011 蚕豆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蚕豆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基地选择和管理、生产投入品管理、生产技术、 有害生物防治、劳动保护、批次管理、档案记录等方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蚕豆的种植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 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4404.2粮食作物种子豆类 GB/T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18407.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3基地选择和管理 3.1生产基地选择 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407.1的要求。 3.1.2蚕豆生产基地连片面积宜在3hm²以上,并建有隔离防护措施 3.2基地管理 3.2.1工作室 基地应建有工作室。室内桌椅、资料橱等配备齐全;放置有关生产管理记录表册;张贴生产技术规 范、有害生物防治安全用药标准一览表、基地管理、投入品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3.2.2基地仓库 基地应建有专用仓库,单独存放种子、农药、肥料和施药器械等。仓库应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避光 等要求;内设货架,配备必要的农药配制量具、防护服、急救箱等,并填写《生产基地主要农用设备(工具) 登记表》(见表A.3)。 3.2.3盟洗室 基地应设有盟洗室,并保持盟洗室的清洁卫生。 3.2.4废物与污染物收集设施 生产基地应设分别设有收集粪便,垃圾和农药空包装等废物与污染物的设施。 3.2.5灌溉系统 生产基地应建有灌溉系统,如储水池、雨水收集、供水管道、灌溉设备维护等,应排灌分渠。有条件 的,可建立滴灌或喷灌等灌溉设施。 3.2.6植保员 3.2.6.1生产基地应配备植保员,负责有害生物的防治、农药使用管理与记录等。植保员配备数量应 1 GB/Z26574—2011 能满足每个基地生产的需要,并填写《生产基地基本情况记载表》(见表A,1)和《生产基地人员登记表》 (见表A.4)。 3.2.6.2植保员应获得国家农作物植保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病虫害综合治理(IPM)培训。 3.2.7肥料员 有条件的生产基地宜配备肥料技术人员,负责肥料的施用管理与记录等。填写《生产基地人员登记 表》(见表A.4)。 3.2.8风险评估 新建基地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土壤类型、侵蚀、地下水和质量、水资源的可持续性、相邻 土地的影响等。评估确定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不可控制风险时,该土地不应用于农业活动。 3.2.9环境条件监测 新建基地应进行环境条件监测。以后每2年3年,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 全时,应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及时进行相关指标的检测,以确定是否继续使用该基地并填写《生产基地 基本情况记载表》(见表A.1)。 3.2.10标志标示 基地有关的位置、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平面图、标志、标示。 3.2.11隔离防护 基地周围应建立隔离网、隔离带或者有天然隔离等有效隔离措施,防止外源污染, 4生产投入品管理 4.1农药 4.1.1农药的采购 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无产品质量标准及合格证 明的农药、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完整的农药、超过保质期的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4.1.1.2采购的农药应索取农药质量证明,必要时进行检验农药,并填写《生产基地投人品出、人库记 录表》(见表A.5)和《生产基地农药质量检测结果表》(见表A.6)。 4.1.2农药的储藏 农药应储藏于厂区专用仓库。由专人负责保管。仓库应符合防火、卫生、防腐、避光、通风等安全条 件要求,并配有农药配制量具、急救药箱,出入口处应贴有警示标志。 4.1.3剩余农药的处理 4.1.3.1未用完农药制剂 应保存在原包装中,并密封贮存于上锁的地方,不应用其他容器盛装,不应用空饮料瓶分装剩余 农药。 4.1.3.2未施用完药液(粉) 在该农药标签许可的情况,可再将剩余药液用完。对于少量的剩余药液,应妥善处理,并填写《剩余 农药或清洗废液处理记录表》(见表A.7)。 4.1.4农药包装物处理 农药包装物不应重复使用、乱扔。农药空包装物应清洗3次以上,将其压坏或刺破,防止重复使用, 必要时应贴上标签,以便回收处理。空的农药包装物在处置前应安全存放。 4.2肥料 4.2.1肥料采购 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肥料。不应采购下列肥料:非法销售点销售的肥料、超过保质期的肥料。 2 GB/Z26574—2011 4.2.2肥料的储存 4.2.2.1肥料应妥善储存。将其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地方,与农药隔开存放。不应与农产品存放在 一起。 4.2.2.2采购的肥料应填写(生产基地投人品出、入库记录表》(见表A.5)。 5生产技术 5.1保护设施 蚕豆生产采用露地裁培和保护设施栽培。保护设施包括网室、温室和塑料大棚等。不同品种间应 有超过200m的隔离带。 5.2品种和种子 5.2.1品种选择 应选择生育性状适合、抗病力强、抗逆性强、品质好、商品性好、高产、适应栽培季节的品种。 5.2.2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应符合GB4404.2的要求。 5.2.3填写记录表 填写《生产基地种子/种苗处理记录表》(见表A.8)。 5.3整地 应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前作、土质和耕作制度整地。 5.4播种 5.5田间管理 5.5.1灌水与排水 秋蚕豆若遇冬季久旱,可在立春前后灌水一次,以速灌为宜。灌水量以使土壤水分保持在30%左 右为宜,花荚期一般灌水2次~3次;春蚕豆通常苗期不灌水,进人现蕾期或花期后则应及时灌水。 5.5.2施肥 5.5.2.1施肥不应使用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不使用未经发酵腐熟、未达到无害化指标、重金 属超标的人畜粪尿等有机肥料。 5.5.2.2施肥一般每667m施优质农家肥1000kg1500kg.氮肥(N)2kg,磷肥(POs)5kg,钾肥 拌种。苗期轻施氮肥,增施磷、钾肥,可结合抗旱每667m²施尿素3kg~4kg和草木灰150kg~200kg。 初花期每667m²喷施0.5%尿素和0.5%硼酸混合肥75kg~100kg。灌浆期叶面喷施0.5%硼砂溶液。 5.5.3中耕除草 一般中耕2次,拔草1次。第一次中耕在苗高13cm~16cm时结合追肥进行;第二次中耕在始花 封垄期进行;再过30d~35d草籽未成熟前拔草一次。 5.5.4整枝摘心 根据播种和生长情况,在过冬前主茎长到6叶~7叶,基部有1个~2个分枝芽时摘心打去主茎, 初花期去分枝,盛花期打顶。 5.6采收 5.6.1采收的蚕豆豆粒应大小均勾,色泽和成熟度基本一致,无杂质,无异味,无明显的机械伤、腐烂、 霉烂、冻害、褐变及病虫害等缺陷。 求,并填写《产品采收及流向记录表》(见表A9)及《产品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检测结果表》(见 表A.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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