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35 Y 4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877.2—2005 特种沐浴剂 Special bath agents and shower agents 2005-09-03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9877.2—2005 前言 GB19877本部分中的3.3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晨之、王万绪、李晓辉。 GB 19877.2—2005 引言 要求,此类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大量流通的普通沐浴剂不同。本部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 精神,为了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给政府提供管理 沐浴剂市场的规则。 Ⅱ GB 19877.2—2005 特种沐浴剂 1范围 GB19877的本部分规定了特种沐浴剂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抗/抑菌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沐浴 剂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87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15979一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QB1994沐浴剂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材料要求 特种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抗菌剂、防腐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感官及理化指标 特种沐浴剂的感官及理化指标应符合QB1994的要求,其中QB1994的强制性条款必须符合。 3.3卫生指标 特种沐浴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特种沐浴剂的卫生指标 指 标 项 目 抗菌型 抑菌型 杀菌率(1:1溶液,2min)/(%) 90 抑菌率(1:1溶液,2min)/(%) 一 50 菌落总数/(cfu/g) 200 2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a指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和大肠杆菌(8099或ATCC25922)的抗菌率或抑菌率;如产品标明对真菌 的作用,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CC10231)。标识为抗菌产品时,杀菌率应≥90%;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 菌率应≥50% 3.4特种沐浴剂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产品保质期要求。 GB19877.2—2005 3.5定量包装要求 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杀菌率、抑菌率的测定 时,可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 4.2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测定 按GB15979—2002第C.6章的规定进行。 4.3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1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4.4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特种沫浴剂产品的感官与理化指标检验分类,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判定规则,外包装的检验等应 符合QB1994。 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净含量; d)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沐浴剂;抑菌型产品标识为:抑菌沐浴剂。同时应注明能产生抗菌或 抑菌作用的有效成分; 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不完全溶于乙醇的 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f)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2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 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 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 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3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 2 GB19877.2—2005 有关规定。 6.2包装 6.2.1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 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6.2.2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 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6.4购存 6.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6.4.2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6.5保质期 在GB19877的本部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 生产之日起为一年以上。 GB19877.2—2005 有关规定。 6.2包装 6.2.1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 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6.2.2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 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6.4购存 6.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6.4.2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6.5保质期 在GB19877的本部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 生产之日起为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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