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00 E0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348—2009 代替GB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Safety rules of static electricity with relation to liquid petroleum products 2009-03-31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3348—2009 前言 本标准的第3、4章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对GB13348一19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3348一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改善工艺操作条件的规定(本标准的3.2.2.3.2.3); 一调整了加入防静电添加剂油品电导率的要求,数值从50pS/m提高到250pS/m(本标准的 3.4,1992版的4.4.1); 增加了安装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的规定(本标准的3.7.3); 调整了对油罐导静电涂料电阻率的要求(本标准的4.1.2,1992版的5.1.2); 调整了装油速度的要求(本标准的4.2.3、4.3.3、4.4.3,1992版的5.2.3、5.3.3、5.4.3); 增加了铁路罐车大鹤管装车的要求(本标准的4.3.3); 修改了油码头船岸连接的要求(本标准的4.4.1,1992版的5.4.1); 一 增加了管道泵及过滤器、缓冲器等应可靠接地的要求(本标准的4.7.3); 一 调整了对采样、测温、检尺工具的要求(本标准的4.10.2,1992版的5.10.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 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全桢、孙立富、刘宝全、胡海燕、高鑫、张婷婷、李义鹏、王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348—1992, I GB13348—2009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石油产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等过程中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和技术 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液体石油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85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GB6950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 GB12014防静电工作服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3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静电接地 3.1.1油品生产和贮运设施、管道及操作工具等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当它们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 系统共用时,不再采用单独静电接地措施。 3.1.2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应不大于1Mα2。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 电阻值不宜大于100Q,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02。 3.2工艺操作条件的改善 3.2.1在生产工艺的操作上,应控制油品处于安全流速范围内。 3.2.2在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油品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罐的注油管末端时,应设计成不易使液 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3.2.3应避免混人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杂质,如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容器底部和管道中的积 水。当管道内明显存在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3.2.4宜采用金属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非导体材料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3.2.5油品通过精细过滤器时,从其出口到贮器应留有30s的缓和时间。缓和时间不足时应采用缓 和器。 3.3采用静电消除器 3.3.1当不能以改善工艺条件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应采用液体静电消除器。 3.3.2静电消除器应装设在尽量靠近管道出口处。 3.4采用防静电添加剂 在油品中可加入微量的油溶性的防静电添加剂,使其电导率达到250pS/m以上(见GB12158和 GB 6950)。 3.5采用缓和器 1 GB13348—2009 ..(1) a 式中: t—缓和时间,单位为秒(s); e,——油品相对介电常数; εo真空介电常数,单位为皮法拉每米(pF/m); α—油品电导率,单位为皮西门子每米(pS/m)。 3.5.2对于电导率大于50pS/m的油品,可以不受缓和时间的限制。 3.6带电体周围环境条件的改善 在油品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接近爆炸浓度极限范围的场合下,应采取作业场所通风措施。必要时 可配置情性气体系统。 3.7防止人体带电 3.7.1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见GB12014和GB4385)。 3.7.2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3.7.3泵房的门外、油罐的上罐扶梯人口与采样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人口及悬梯口处、 装置区采样口处、码头人口处等作业场所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4预防静电危害的技术措施 4.1油罐 4.1.1接地点应设两处以上,沿油罐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4.1.3轻质油品的进出口管口应接近油罐底部。轻质油品的分类方法见附录A。 4.1.4对于电导率低于50pS/m的油品,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 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大流速不应大于7m/s。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如防静电添加 剂、静电消除器等),可不受上述限制 4.1.5油罐内不应存在任何未接地的浮动物。 置30min后作业。 4.2汽车罐车 4.2.1在装卸油前,应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4.2.2装油鹤管、管道、罐车应跨接和接地。 4.2.3采用顶部装油时,装油鹤管口应深入到距槽罐的底部200mm。装油速度宜满足式(2)关系: VD≤0.5 .....(2) 式中: V—油品流速,单位为米每秒(m/s); D—鹤管管径,单位为米(m)。 4.2.4装油方式应尽量采用底部装油。 4.2.5不应使用无挡板汽车罐车运输轻质油品 4.2.6装油完毕,宜静置不少于2min,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操作。 4.2.7汽车罐车未经清洗不应换装油品 4.3铁路罐车 4.3.1在装卸油前,应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2. GB13348—2009 4.3.2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应跨接和接地。 4.3.3顶部装卸油时,装卸油鹤管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装油速度宜满足式(3)关系: VD ≤0.8 .(3) 式中: V-—油品流速,单位为米每秒(m/s); D一鹤管管径,单位为米(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按式(3)所得计算值,但不应大于5m/s 4.3.4装油完毕,应静置不少于2min,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操作。 4.3.5铁路罐车未经清洗不应换装油品。 4.4油轮和舶船 4.4.1作业前应用绝缘护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码头与船体跨接,作业后拆除跨接线。输油臂或软管 上如装有25kQ~2500k2的绝缘法兰或防静电软管,不宜设跨接线。使用软管输送轻质油品前,应做 电气连续性检查。 4.4.2禁止采用外部软管从舱口直接灌装轻质油品。不应使用空气或惰性气体将管中剩油驱人油 舱内。 4.4.3装油初速度不大于1m/s,当人口管浸没后,可提高流速,但不应大于7m/s 4.4.4油舱内不应存在任何未接地的浮动物。 4.4.5装油完毕应静置10min,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等操作。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²时,应静置 30min后作业。 4.5飞机 4.5.1飞机加油前,应将机体和加油设备同时接地。 4.5.2压力加油时,机体和加油接头应直接连接。翼上加油时,机体与加油枪应保持良好接触。 4.5.3飞机加油宜采用导电性软管。 4.5.4当油品电导率大于250pS/m时,其加油速度可达至7m/s。 4.6油桶 4.6.1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各部分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并可靠接地。 4.6.2不应使用绝缘性容器加注汽油、煤油等。 4.6.3防静电容器加注油品时,容器上的任何金属部件应与装油管线跨接。若使用金属漏斗加注,金 属漏斗也应接地。 4.7管路 应有一处接地。当平行管路相距10cm以内时,每隔20m应加连接。当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cm时, 应相连接地。 非导体管路段上的金属件应跨接、接地。 4.7.3管道泵及过滤器、缓冲器等应可靠接地。 4.7.4用管路输送油品,应避免混入空气、水、灰尘等物质。 4.8搅拌、混合和调合 4.8.1搅拌、混合、调合设备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均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如果设备有绝缘内衬,可采 取内部电荷泄放措施。 4.8.2不应用压缩空气进行汽油、煤油、轻柴油的调合。重柴油等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 于343kPa,并使油品调合温度至少低于该油品闪点20℃。 3 GB13348—2009 4. 9 吹扫和清洗 4. 9. 1 采用蒸汽进行吹扫和清洗时,受蒸汽喷击的管线、导电物体应与油罐或设备进行接地连接 4. 9.2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对汽油、煤油、苯、轻柴油等产品的管线进行清扫。 4.9.3 不应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4.9.4 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980kPa。 4. 10 采样、测温、检尺 4. 10. 1 采样、测温、检尺工具的金属部件应可靠接地。 4.10.2 别低于1×10°α及1×10°2·m的静电亚导体材料。 4.10.3作业应根据静置时间的要求进行。 4.10.4 进行油品采样、计量和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 1 m/s。 4 GB 13348—200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液体石油产品火灾危险性分类说明 A. 1 液体石油产品火灾危险性按闪点高低可分为三类(见表A.1)。 表A.1液体石油产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闪点/℃ 举 例 甲 <28 石脑油、苯类、轻质溶剂油、汽油类油品等 28~<60 喷气燃料、灯用煤油、轻柴油等油品 60~120 A 重柴油、重油类油品 丙 B >120 100号、115号重油,润滑油等油品 A. 2 本标准中轻质油品含义是指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液体石油产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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