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100.01 A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153—2008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trading conditions 2008-07-02发布 200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153—2008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运用规则 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 4 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 5 6 有关责任保证、免责和责任限制· 通知、保险、时效 9 争议解决 参考文献 GB/T221532008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 运公司、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福建金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 同、上海宝霖国际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忠、杨运涛、干喜富、陈峰、冯建萍、杨旭、刘占芳、丁慎鹏、蒋寒松、刘延东 王为、孙林。 GB/T22153—2008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1范围 用、时效。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承接的所有业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物流等 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或“货运代理”。 2. 2 公司company 按照本标准规定和要求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 3 客户customer 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 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 4 指示instructions 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首页中所 阐明的要求 2.5 货主 cargoowner 根据本标准进行交易的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其他设备,但公司或承运人提供的除外)所有人,以 及现时或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 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 2. 6 货物goods 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 2.7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 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确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 及那些因本身性质或者特性而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形成危险的货物 3运用规则 3.1本标准构成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 1 GB/T22153—2008 3.3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国际 铁路联运运单及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与本标准规定有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 为准。 3.4公司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权利,均不可视为放弃有关权利。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均 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3.5本标准中规定的公司权利,不排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6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条件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 本标准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4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 4.1与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应确认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 全接受本标准。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 共同或分别行使公司权利。 4.2公司提供的服务均是以客户代理人身份进行,但下列情况,公司为当事人: a)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 下,公司对其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的任务为当事人; b)在货物交付公司掌管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名称,公 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d内没有提供; c) 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 d) 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公司为当事人。 4.3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a) 公司按照固定费率或包干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 理人或当事人; b) 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 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c) 的,则公司为代理人; d) 公司提供办理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 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4.4客户确认,对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订或接受时已经采取 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 4.5客户对公司的指示应是合法、有效和可行的。 4.6客户对公司有关货物的说明应是充分、准确的。 4.7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公司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线路的特殊 情况而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 4.8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所交运货物应不属于危险货物。因客户违反上述保证 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双方是 否有前述特别的书面约定,如果危险货物已经对或者适度显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形成实际危 险,或运输、搬运、储存该货物可能导致公司自身或第三人其他财产被扣留时,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 险、责任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要求修改运输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客户不可以要求公司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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