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10 CCS A10 洛 DB4103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3/T 149—2022 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 2022 - 09 - 13 发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10 - 13 实施 发 布 DB4103/T 149—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洛阳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涛、王静、郭松山、张妤。 I DB4103/T 149—2022 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流动商贩粮食购销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购销及运输要求以及监督与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流动商贩的粮食收购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0 稻谷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2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0 号第三次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流动商贩 无固定经营门店,在粮食收购季节走街串乡收购粮食,向国家粮食储备企业或粮食加工企业销售所 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或个人。 4 基本要求 4.1 粮食购销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不得损 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禁止缺斤短两、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 浪费。 4.2 从事粮食收购,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人员、运输和仓储能力。 4.3 粮食购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 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5 粮食收购 1 DB4103/T 149—2022 5.1 粮食流动商贩应当熟知所收购粮食的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应当符合 GB 1350、GB 1351、GB 1352、 GB 1353 等质量标准要求。 5.2 粮食流动商贩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判断能力,收购粮食时应当能对水分、杂质超标做出基本判断, 禁止收购发霉、变质、生虫、生芽及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的粮食。 5.3 收购粮食所用的包装应清洁、牢固、无破损,封口严密、结实,无撒漏。所用包装不应给粮食带 来污染和异常气味。 5.4 粮食流动商贩应当建立粮食收购档案,并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粮食名称、类别、等级、 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以及售粮者有关信息,全程实现痕迹化管理。 5.5 粮食流动商贩应严格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在收购粮食时,明确、清晰地向售粮者告知国 家收购价格,并在收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 价格监督电话等。 5.6 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 代缴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 5.7 粮食流动商贩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配备与收购粮食业务相适应的工作计量 器具,计量器具实行强制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收购者不得破 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6 运输、贮存 6.1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 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雨防潮和防撒漏工作。 6.2 粮食流动商贩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防止存储过程中发霉 变质。 6.3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 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6.4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注意观察粮食品质变化,确保粮食质量。 6.5 受承担国家存储粮单位委托收购、不具备粮食安全储存条件的粮食收购商贩,应在最短时间内将 所收购粮食送交有安全存储条件的储粮单位。 7 粮食销售 7.1 粮食购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缺斤短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欺 行霸市,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7.2 粮食流动商贩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a) b) 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2 DB4103/T 149—2022 c) d)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7.3 粮食流动商贩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信息,信息应显示售粮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价格、 数量、收购时间等。 7.4 8 粮食流动商贩向承担国家存储粮单位销售粮食,应如实提供粮食收购信息。 监督与管理 各粮食相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pdf文档 DB4103-T149-2022 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 洛阳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4103-T149-2022 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 洛阳市 第 1 页 DB4103-T149-2022 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 洛阳市 第 2 页 DB4103-T149-2022 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 洛阳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09-28 07:42:16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