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80 CCSF74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2617—2022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onitoringandsurveillanceof decommissioningprojectofuraniumprospectingfacilities 2022-12-01发布 2022-12-3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5/T2617—2022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〇五核地质大队、广西 壮族自治区三〇七核地质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一〇核地质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代杰、胡自宁、黄辉、李胜荣、叶少剑、唐德霖、吴国辉、蒋顺连、韦应斌、 黄芳伟、卢浩。 DB45/T2617—2022 1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以下简称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涉及的术语 和定义,规定了监测、监护、辐射环境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监测监护工作。伴生放 射性矿产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监测监护工作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1214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 GB11218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B/T11713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11743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EJ/T979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 HJ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840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HJ1015.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铀矿冶退役 HJ1157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HJ101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uraniumprospectingfacilities 铀矿地质勘查工作在地表遗留的废石(渣)堆、坑(井)口等设施。 退役治理工程decommissioningproject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永久终止运行后,在充分考虑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 下,清除设施污染或者对污染源(坑(井)口、废石(渣)堆等)进行退役治理活动等形成的工程。 监测monitoring 为评估退役治理工程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完成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和解释。 DB45/T2617—2022 2 监护surveillance 对已完成退役治理的有限制开放使用的退役治理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及修补。 土(渣)样soilsample 在废石(渣)堆表层取的样品。 4基本要求 总则 以退役治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为依据,采用现场调查和环境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退 役治理工程及其周边的土壤、流经的水体进行辐射监测,按环境管理限值的要求,评价退役治理工程辐 射环境状况。 工作对象 4.2.1工作对象在退役治理后应具备限制开放使用深度。 4.2.2监测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坑(井)口。 4.2.3监护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的表面覆土及植被、挡土墙、排水沟、坡面防护、警示牌和 坑(井)口的封堵设施。 频次及周期 4.3.1全年监测监护应覆盖丰水期、枯水期。 4.3.2监测监护频次应每半年一次。 4.3.3当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监测监护频次。 5监测 控制指标 5.1.1废石(渣)堆 控制指标如下: ——地表氡析出率不应大于0.74Bq·(m²·s)-1;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在扣除当地环境本底后不应大于174nGy·h-1。 5.1.2地表水 控制指标如下: ——天然铀浓度应小于0.05mg·L-1; ——镭-226浓度应小于1.1Bq·L-1。 5.1.3土壤 平均100m2范围内土层中镭-226的比活度平均值扣除当地本底值后不大于0.18Bq·g-1。 DB45/T2617—2022 3 监测点布设 5.2.1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废石(渣)堆应按5m×5m网格布设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如果监测数据异常,应增加监测点。 5.2.2地表氡析出率 废石(渣)堆应按每1/3面积布设1个监测点。 5.2.3土(渣)样 当工程设施遭受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破坏、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超限时,应在破坏区域的表层 及废石(渣)堆周边污染区域布设。 5.2.4水样 水样监测点应在距排放口下游最近饮用水取水点处布设。如无法确定下游饮用水取水点时,应在有 水坑(井)口流出水下游100m~200m范围布设。 监测取样 5.3.1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监测方法按HJ1157执行,监测记录表见附录表A.1。 5.3.2地表氡析出率 监测方法按EJ/T979执行,监测记录表见附录表A.2。 5.3.3土(渣)样 取样步骤如下: a)在地表下0cm~15cm采取梅花形或蛇形布点取样(采点不少于5个),除去草根等杂物,现 场混合后取2kg土(渣)组成1个样; b)样品用塑料袋装好,再套上干净的样品袋,并贴标签; c)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A.3。 5.3.4水样 取样步骤如下: a)取样前应用样水清洗采样器和水样容器2~3次,取样量不少于10L。 b)取样后,加入稀硝酸使水样酸化至pH1~pH2(当水中含泥沙量较高时,应静置24h后取上 清液再酸化); c)每个水样容器应密封并贴标签; d)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A.3。 样品处理及分析 5.4.1样品处理 样品的处理、保存、交接应符合HJ61规定。 DB45/T2617—2022 45.4.2样品分析 分析方法见表1。 表1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 监测对象 分析方法 γ辐射空气吸收 剂量率地表 HJ1157 氡析出率 地表 GB50325、EJ/T979 铀 水(天然铀) HJ840、HJ700 镭-226水 GB11214、GB11218 土壤 GB/T11743、GB/T11713 6监护 一般要求 工作人员应对退役治理工程设施进行完好性检查,对损毁及时修补,并形成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和文 字记录(见附录B)。 废石(渣)堆监护 废石(渣)堆监护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废石(渣)堆监护要求 监护对象 监护要素 要求 废石(渣)堆表面覆土 及植被a.废石(渣)堆植被覆盖良好; b.废石(渣)堆表面覆土未被破坏,禁止有人为翻耕后种植可食用农作物情况; c.废石(渣)堆无自然(大雨冲刷流失等)或人为破坏现象; d.废石(渣)堆上禁止有村民擅自盖房或者改为他用的现象; e.一旦发现重大问题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挡土墙a.挡土墙完好,无人为破坏现象; b.砌体表面平整,砌缝完好,无开裂现象,如开裂超过10mm,应进行封闭; c.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 d.挡墙倾斜超过20mm或鼓胀、位移、下沉超过20mm时,应进行维修加固; e.挡土墙的泄水孔无堵塞现象,泄水孔保持畅通,若泄水孔无法疏通,或挡土墙出 现严重渗水,应增设泄水孔或墙后排水设施; f.挡土墙出现风化剥落或坡脚被河水掏蚀时,应及时处置; g.严重损坏的挡土墙,应将损坏部分拆除重建; h.一旦发现重大问题,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DB45/T2617—2022 5表2废石(渣)堆监护要求(续) 监护对象 监护要素 要求 废石(渣)堆排水沟a.沟底无淤积物,否则及时清除,保证排水畅通; b.排水沟断面完好,否则及时对排水沟破损断面整修恢复; c.砌体内侧及沟底应平顺、整齐,无裂缝、空鼓现象; d.进出口无冲坑悬空,接头无漏水现象。 坡面防护a.坡面平顺,无冲沟、缺口、沉陷及塌落现象; b.护坡完好,无人为破坏现象; c.护坡表面下沉不超过30mm、残缺不超过0.2m2; d.如有骨架护坡,镶边附近禁止有淘空现象,勾缝坚固、整齐、深度、型式符合要求, 无脱落空鼓现象; e.如有浆砌片石护坡:勾缝严密,沉降缝、泄水孔的功能完好。 警示牌无自然或人为破坏情况。 坑(井)口监护 坑(井)口的监护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坑(井)口监护要求 监护对象 监护要素 要求 坑(井)口封堵设施a.封堵设施完好,无被人为打开,或挪作其他用途现象; b.无遭到自然灾害破坏现象; c.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流出水a.流出水不能被引出灌溉或者饮用; b.有水坑(井)口下游最近取水点水质进行监测。 7辐射环境评价 完成监测监护综合性记录(见附录C)。在取得全年监测数据的基础上,按5.1规定的监测控制指标 评判退役治理工程辐射环境质量,出具监测监护工作报告(见附录D),如监测数据超出指标要求,应 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 DB45/T2617—2022 6附录A (资料性) 废石(渣)堆辐射环境监测记录表 废石(渣)堆辐射环境监测记录表见表A.1、A.2、A.3。 表A.1废石(渣)堆γ辐射环境监测记录表 矿(床)点 废石(渣)堆编号 监测时间 废石(渣)堆坐标 天气情况 湿度(%) 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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