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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
(2010年8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5号
公布根据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2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
省人民政府令 〔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 2020年10月
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0〕第2号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
标志的使用行为 ,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
通行标志 ,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安全部侦察证 》(以下简称侦察证 )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
辆特别通行标志。 - 2 -第四条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
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 、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指挥车 、执行侦察保卫任务和其他
特殊任务的车辆。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
通行标志的管理 ,确定人员统一保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
员执行任务需要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 ,应当按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故意损毁、遗失。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公民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人员 、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
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询问与国家安全工作有
关的情况;
(四)将有现场作案嫌疑或者被指控 、指认有危害国家
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传唤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五)查阅或者调取与反间谍工作有关的档案 、资料和
物品,查验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数据 、电子通信工具 、器材等
设备、设施。
涉及军事单位和现役军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3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
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依法享有下列权限:
(一)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船票,优先选择车
(班)次和座位或者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补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检验检疫、
机场、车站、码头等检查机关对所带资料、器材免予检查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 、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 、通信工具 、场地
或者建筑物 ,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 、设施,
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 ,并按照规定支付相
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时,经出示侦察证或者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特种车辆 ,可
以免费进入与执行任务有关的地区和场所。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
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特种车辆 ,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
下,不受行驶路线 、方向、速度和交通信号的限制 ,遇交通
阻碍时,优先通行 ,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勘查后可以先予放行,免于关卡检查。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
别通行标志执行工作任务时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提供必要条件 ,及时提交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资- 4 -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并保守所知悉国家安全
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使
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严禁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
通行标志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 ,严禁将侦察证和车辆
特别通行标志转借他人使用。
除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外 ,不得使用车辆特别通
行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侦察证和车辆特
别通行标志。
严禁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非法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
通行标志。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行
为,有权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国家安
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
行标志的;
(二)故意损毁、遗失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 - 5 -(三)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进行违法活动或
者谋取私利的;
(四)将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转借他人使用的 ;
(五)未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 ,使用车辆特别通
行标志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国家
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泄露所知悉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
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 ,由国家安全机
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统一制作 、为执行国家安全
工作任务配置的车辆特别标志的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
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
侦察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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