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20〕54 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4 日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 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 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 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 号)和《广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 〔2018〕50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政务数据 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 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 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 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 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数据大脑是我市政府数字资产的登记和管理中心,是我市政务大数据 的管理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实现信息化管理,实 现对政务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共享与应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 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市政务数据大脑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 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市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 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及应用工作提供 技术支撑。 第三章 编目采集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级《政务数 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基础上细化制定本市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 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各市级政务部门、各镇街(园 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本部门、本镇街(园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政务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整合汇总、评价验收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 据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级、部门级和科室级政务数据资 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目录在全市各部门可见, 与省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现衔接;部门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各市级政务部门、各镇街(园 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目录在全市各部门可见;科室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科室 负责人审核确定,目录在所在部门内可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经资 源目录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可逐级提升或降低目录共享等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 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 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政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维护。围绕经济社 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多部门 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 源目录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 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挂接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 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及时、准确、 完整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积极采取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避免重 复采集。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 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政务部门应承担业务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工作,并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规定的数据通过数据备库或数据管理平台等方式汇聚到市政务数据大脑。镇街(园区)政务 数据主管部门应将本级数据归集后,通过数据备库或数据管理平台等方式汇聚到市政务数据 大脑。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将在线业务系统数据实时更新至市政务数据大脑,线下业务数 据在规定时限内共享至市政务数据大脑。线下业务数据原则上依托省市“数字政府”统筹建 设的平台开展数据采集和管理,经论证确有必要新建信息系统的,加强统筹规划和信息系统 整合,提升政务数据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与市政务数据大脑主管部门应签订《政务数据资源提供和使用协 议》,保证其提供到市政务数据大脑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于有变更的信息,数源部门 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 共享使用、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特定政务部门共享 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 属于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 区域、跨层级统筹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依据,并提请纳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经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否则应无条件 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列入数据共享负 面清单管理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宜挂接数据的应提供 API 接口查询或核验服务,满足部门按 职能依权限核验数据结果的共享需求。政务部门在共享应用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 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数据前,应当评估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在申请使用有条件共享数据时,需得到数源部门的审核同意,由 数源部门向申请共享的政务部门提供该数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政务部门,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归集、整 合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形成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 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其中,基础数据 库的基础数据项,除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外,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提供,并在政务部门 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系统所产生数据属于政府数字资产,原则上须全 量、实时汇集和登记至市政务数据大脑。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数据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 或上级部门政策依据,并申请列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否则应实现全量实时汇聚。未按有关 规定落实完成数据汇集和登记的,新建信息系统将不予安排验收,已建信息系统将不予安排 后续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实现跨部门、跨区 域、跨层级共享交换。政务部门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必须进 行逐步整合。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 共享的依据。对于政务部门行政审批和执法调查有重要参考作用的数据,在法律法规对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需要整理或加工成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不产 生影响的数据进行共享。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共享至市政务数据大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 明确具体业务应用的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 及创新应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国家、 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平台提取的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数源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数据比对、核 查、纠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由于数源 部门提供的数据失准,政务部门作出错误行政审批的,由数源部门、政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多 方配合查找原因并妥善解决。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职需要依 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 非授权使用、泄漏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负责。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数 据安全溯源机制,对发生泄漏的数据可进行源头回溯,配合司法机关界定责任部门及个人。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 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通知数源部门予以校核,数源部门应在收 到校核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校核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校核,并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提供的、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pdf文档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标准 > 其他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 1 页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 2 页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2022-09-18 13:03:57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