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 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 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 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 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 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 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 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 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 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 畜禽内脏等有机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3-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进行调整,由市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发布。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 责、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保障 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日常 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宣传、指导等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 员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六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 区域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 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4-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 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 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可回收物、有 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 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 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 责任。 第八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和 分类管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 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等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生活常识 教育,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5-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 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 氛围。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制度, 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等 方面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 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治理目标,建 立和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确定生活垃圾 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相关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 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范围和建设时序,统筹 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推进生活垃圾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建设 等。-6-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贮存、转运、处 置相关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按照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及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生活垃圾贮存、转运、处置相关设施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 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转运、处置 相关设施的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设施的用 地平面图,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配套设施应当与建 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7-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置总量控制计 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 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 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 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废弃包装物的产生;对列 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予以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 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积极探索使用循环快递箱、共享快递 盒等新型快递容器,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 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 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绿色办 公,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优先采购可以循 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 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8-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 点餐,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等餐具。 第十九条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 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等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有 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 后三年内完成改造,实现果蔬菜皮等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理。 第二十条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网购 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 鼓励家庭和个人将闲置不用的家具、家电、电子产品、 儿童玩具、教材、学习用品、废旧衣物等物品,通过捐赠、 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循环利用。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 圾收集容器内。 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单 独堆放到指定地点。-9-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公共绿地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 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作业垃圾以及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 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容器内。 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不得投放至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 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或者管理人为管 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 办公和生产场所,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临时经营场所、商 场、商铺、餐饮场所、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 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广场、公共 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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