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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公
民树立文明观念,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
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 ,
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 2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
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公民共同参与,构建共建、共治、
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遵循规
范与倡导相结合 、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激励与惩戒
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
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
第八条 国家公职人员 、社会公众人物 、先进模范以及
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
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以下规定: - 3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 ,言行举止文明 ,不袒
胸赤膊、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插队、抢座、霸座;
(三)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不在室内公共场所 、室内工作场所 、公共交通工
具内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开展广场舞 、室外歌唱 、宣传等活动 ,合理使用
场地及设施设备 ,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观看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 ,服从现场管理 ,遵守
观看礼仪;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
子设备音量;
(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
瞻仰、祭奠、参观,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随地吐痰 、便溺,不乱扔果皮 、纸屑、烟头等
废弃物;
(二)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不采摘花果 、
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 ,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 4 -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四)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五)不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
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喷涂、挂置广告和宣传物品;
(六)不在城市道路 、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擅自
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在市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
(八)不在城市道路 、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搭
设灵棚、停放遗体 、摆放花圈挽幛 、吹奏丧事鼓乐 、抛撒冥
纸、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
(九)不在禁止的水域内进行洗涤 、游泳、捕鱼等活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不干扰周
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不私拉乱扯电力
线路;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六)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 ,不干扰他人正常生- 5 -活;
(八)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 ,主动为老 、幼、病、
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不霸座,不得干扰 、妨害驾驶;
(二)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
盔;
(三)驾驶机动车斑马线上礼让行人 ,避让警车 、消防
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不得
强行超车 、随意变道 、急转急停 ,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
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规定车道行驶、规定区域停放,
不扶身并行、追逐嬉戏,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逆行,
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 ,使用后有序停放 ,不随意丢
弃或者故意损坏;
(六)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 ,在人行道内行走 ,没有
规划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 ,不随意横穿道路 、跨越道路隔离
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以下规定: - 6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
(四)保护野生植物 ,不挖掘采摘野生兰草 、映山红等
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网络道德,理性表达,有序参与;
(二)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 ,扰乱经济秩序
和社会秩序;
(三)不在网络上散布淫秽 、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
信息,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网页;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等方式侮辱、
诽谤他人;
(五)不泄露他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 (绳)等安全措施 ,主动避
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二)不携带除导盲犬 、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 ,或者进入学校 、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
场所; - 7 -(三)不遗弃犬只;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
橱窗、显示屏幕等;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
消费者消费;
(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
(五)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倡导公民文明用餐、健康饮食、合理消费 :
(一)节约粮食,反对浪费;
(二)适量点餐,剩菜打包;
(三)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四)戒烟限酒;
(五)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六)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第十八条 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
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在清明节 、国家公祭日等时段 ,祭
奠英烈,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大别山精神。 - 8 -第二十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
人体器官、组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 、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
鼓励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展社会公
益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倡导公民为他人提供紧急救助 ,为需要紧
急救助的人拨打紧急救助电话。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 ,对需要急救的人实施紧急现
场救护。
第二十三条 倡导社会新风 ,提倡婚事简办 ,不索要高
价彩礼;倡导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祭祀、厚
养薄葬。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 、文明村
镇、文明单位 、文明家庭 、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推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 9 -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
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 、成
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
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建设完善下列
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交通标志标线 、电子监控等交通
设施;
(二)人行横道 、过街天桥 、地下通道 、绿化照明 、停
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 )、美术馆、科技
馆、纪念馆、体育场馆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行政区划 、自然地理 、住宅小区 、应急避难场所 、
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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