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
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
第三章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公
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
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职业保障和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2-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
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
公安队伍建设规划,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服装、教育培
训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
负责”的原则,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
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相关职
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辅警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的招聘、薪
酬确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
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审核审查及烈属抚恤工作;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与辅警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依其职责做好相
应管理服务工作。-3-第二章招 聘
第七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自治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全区辅警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招
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组织实施。
第十条参加辅警招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技能条
件;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先聘用情形的,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4-(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开除、辞
退、解聘的;
(四)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参加辅警招聘的人员,按照考试、体能测试、
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被决定聘用后,公安机关应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行
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
技术服务、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从事执法岗位
的相关工作。
辅警的岗位职责,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社会
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5-(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二)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四)忠于职守,文明履职、规范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十七条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全区辅警薪酬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辅警薪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分级分类管
理,根据辅警工作年限、现实表现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
辅警层级晋升和薪酬待遇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参加基
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
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6-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其他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规定。
第二十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相
关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遗属依法
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取得显著成绩和有
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
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
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辅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
件、服装标识,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
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辅警在工作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
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提出回避申请。-7-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辅警涉嫌违
法违纪投诉举报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应当将辅警执行职务的情况纳入督
察范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使用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辅警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给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八条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
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警
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保障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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