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 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 第三章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公 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 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职业保障和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2-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 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 公安队伍建设规划,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服装、教育培 训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 负责”的原则,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 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相关职 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辅警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的招聘、薪 酬确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 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审核审查及烈属抚恤工作;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与辅警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依其职责做好相 应管理服务工作。-3-第二章招 聘 第七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自治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全区辅警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招 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组织实施。 第十条参加辅警招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技能条 件;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先聘用情形的,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4-(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开除、辞 退、解聘的; (四)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参加辅警招聘的人员,按照考试、体能测试、 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被决定聘用后,公安机关应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行 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 技术服务、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从事执法岗位 的相关工作。 辅警的岗位职责,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社会 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5-(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二)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四)忠于职守,文明履职、规范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十七条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全区辅警薪酬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辅警薪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分级分类管 理,根据辅警工作年限、现实表现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 辅警层级晋升和薪酬待遇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参加基 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 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6-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其他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规定。 第二十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相 关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遗属依法 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取得显著成绩和有 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 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 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辅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 件、服装标识,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 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辅警在工作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 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提出回避申请。-7-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辅警涉嫌违 法违纪投诉举报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应当将辅警执行职务的情况纳入督 察范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使用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辅警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给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八条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 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警 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保障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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