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 保持整洁管理条例 (2013年2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8月 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五章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 整洁完好,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匾 的设置管理,以及城市、镇建成区主干路、次干路两侧和重 点区域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适用 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范围内设置广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场地、 道路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 霓虹灯、招贴栏、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设施(以 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是指对建筑物外立 面(含护栏、灯箱、空调外机、各类管线等附属设施),以 及桥梁设施、通讯设施、邮政设施、市政设施、公交设施、 环卫设施等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的清洁、粉饰、整修等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 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 2 -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户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 整洁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户外广告设置和建 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 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 报、投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 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用于商务办公、商业经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设计方案应当适当预留牌匾标识的安装位置,满足牌匾标识 设置需要。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外立面可以预留适量的户 外广告位。 第八条户外产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户外户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户告的总量、户 告类型和布局进行控制。 - 3 -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 划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 功能、道路特点和所在区域的风貌、格局等统一规划,整体 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户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高度、 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占用人行道、绿地或者利用行道树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 控制地带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区禁止设置楼(屋)顶户告、大型立柱户告。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妨 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 据户外户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户告、 牌匾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户告、牌匾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 - 4 - 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要求。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区县城市管理 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人应当向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 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符合 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审请材料,区县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设置人提供。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告设置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设置规范的要求。设置人应当在户 外广告设置之白起十白内将设置信息告知区县城市管理主 管理。 - 5 -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 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 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区县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提交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 他证明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文件。设置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 平台提交审请材料。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通过 网络核验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设置人提供。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 审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 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户告设置规范,审核设置大型户外户告 的审请材料。对审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一次告知审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审请材料齐全的,应 当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 意的决定。同意设置的,核发户外户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同 意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司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大型户外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六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 当于期满三十白前向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延续审请。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设 置的决定。 -6- 大型户外户告设置许可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 续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后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 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十六条‧设置人取得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设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等要 求进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按照设计审批程 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 技术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三)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 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 (四)取得设置许可三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 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 用。 大型户外户告设施峻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和省户外户告设施检验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的, -7 - 户外户告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 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自验收 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报送区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户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户告设施的 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 责任。 户外产告设置人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 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遇大风、 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告设置人应 当及时予以更新。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 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 并监督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户外产告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 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学体规范完整, 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褪色、学体残缺、 灯光显示不完整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第二十条卢外广告设施在闲置期间,卢外广告设置人 - 8 - 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 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 设置人限期拆除,并撤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设置人 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场所设置牌匾的,应当 按照牌匾设置规范设置,并向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设置牌匾时,应当使用准确规范的文字, 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 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牌匾设置人应当保持牌匾清洁、美观、完 好,保障使用安全。牌匾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 更换、修复。 第五章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镇建成区主十路、次十路两侧和重 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和严重变色。 第二十六条老旧日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改造应当统一 规划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 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七条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修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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