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20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保障公共安 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 ,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 。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 品的安全管理 ,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工作的领导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 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 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 、运输、携带、燃放 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经营性储存的- 2 -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生态环境 、气象等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地区、 本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 ,并在重大节 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全市 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 埔区范围内; - 3 -(二)白云国际机场周边下列村(社区 ):新雅街广塘 村、团结村,花山镇东湖村 、小布村、平东村、平山圩、洛 场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凤冈村、三凤村、九一村、 推广社区 、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 庄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其他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地点和种类 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 ,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 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 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 、幼儿园、中小学校 、青少年宫 、养老 机构、商场、市场等;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轨道交通以及铁 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以及过街天桥 、立交桥、隧道、机动车 停车场等场所; - 4 -(八)其他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 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并负责维护。 第九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 ,因重大的 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 ,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 ,经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 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区域范围以外,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主办单位应当 依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应当按照燃 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 、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 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 、屋顶、阳台燃放烟花 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 、集体和他人人身 、财产 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5 -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 ,应当由监护人 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 ,禁止销售 烟花爆竹。 在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 ,从事烟 花爆竹经营的 ,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应当依法取得公 安机关的运输许可 ,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其中,运输 进入本规定第七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 ,应当取得运达 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 经由铁路 、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 ,依照铁路 、水 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应当严格按照经营 许可批准的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经营者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储存烟 花爆竹; (三)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 6 -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但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经批准燃放而存放 的除外。 在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 ,未依法 取得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 火燃放等有关活动的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 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 、船、飞机等公共 交通工具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酒店 、旅馆、商场等人员 密集场所。 禁止快递 、邮寄烟花爆竹 ,禁止在托运 、快递、邮寄的 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 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未经许可生产 、 经营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十三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 ,非法 运输、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携带烟花爆竹进入 酒店、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快递、邮寄烟花爆竹, 或者在托运 、快递、邮寄的行李 、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 7 -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 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零售经营者违 法储存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批发企业违法储存烟花爆 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在本市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 ,或者在本市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三十 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 ,并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非法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 放烟花爆竹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造成安全事 故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人均可以劝阻 ,或- 8 -者向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 理部门核查属实后,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 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白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广 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花都区部分区 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番禺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 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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