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4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 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 序良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 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 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 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 人应当结合实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 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单位和个人有 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向城市管理、公 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3-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七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弘扬跨越时空的井冈山精神,传承和发展庐陵文 化。 第八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相互礼让, 有序通行; (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尊重演职人员、参 赛选手,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三)乘坐封闭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控制说话音量 和手机音量;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第九条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应 当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 佩戴口罩。 (二)患有传染病时,应当配合落实相关检验、集中医 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或者报 告有关情况。 (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4-配合落实公共卫生管理等措施。 第十条维护城乡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 践踏公共绿地、攀折树木、采摘花果; (二)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商业促销等活动,遵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 活动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晾晒谷物、堆放杂物和 废品; (六)不得违反规定在城镇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饲养 家畜家禽; (七)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 屋顶、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第十一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不得 违反规定鸣喇叭、使用远光灯;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 行,路遇拥堵或者排队等候时依次交替通行,不得强行变道-5-加塞,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三)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 全头盔,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不得违反 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遮阳篷(伞); (四)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 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得干扰驾驶员安 全驾驶,不得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 妇等有需求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爱护公共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丢 弃或者故意损坏; (八)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 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爱护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二)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热情回答问询; (三)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危及他人人身 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6-(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 力、恐怖等信息。 第十四条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 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 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 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三)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防止土壤污染; (四)不得在禁止区域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大 气污染物的物质; (五)不得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 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地点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 污染物。 第十五条文明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 (二)文明用餐,杜绝餐饮浪费,推行分餐制、使用公 筷公勺;-7-(三)节约水、电、油、气、纸等资源,减少使用不可 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四)喜事简办,禁止索要高价彩礼、反对高额礼金; (五)厚养薄葬,绿色环保祭祀,不得在禁止区域焚烧 祭品、燃放鞭炮、沿街游丧; (六)不得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非法宗 教等活动。 第十六条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 定: (一)家庭成员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和睦相处; (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三)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间团结互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城市限养区饲养烈性犬; (二)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以牵引带牵领等方式进行约束, 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进入机关、医院、商场、餐馆、体育场馆、教育教学 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五)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8-害、恐吓他人。 限养区范围以及烈性犬的标准、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文明经营,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二)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客运服务提供者应当 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 靠,不得拉客甩客、欺客宰客和拒载; (三)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四)不得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 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等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窗口 单位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和规模,规范设置服务窗口,明示办 事流程和所需材料,简化办事程序,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 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 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 热情、工作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 方式实施见义勇为。-9-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公民,在能力范 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 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见 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 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 援助。 第二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 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依法保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鼓励扶老救孤、助学助残、济困赈灾、医 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依法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 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创新志愿服务项目,促进志愿服务 常态化开展。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场所和其他便利 条件。 第二十四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个人通过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 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庐陵文化等的宣传、保护和传承 工作。-10-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 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 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 见义勇为、公益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新时 代好少年等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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