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第三章重点治理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黄山市国际旅游城市的文明程度,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时代-2-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
进、社会共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形成倡导与促进并行、
奖励与惩罚并举、保障与监督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
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3-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
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
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明行为的教育、
引导,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
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第十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爱护公共财物;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扶弱助残,家庭
和睦,邻里团结;
(三)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
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四)言行举止文明,衣着得体;
(五)注重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
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六)文明出行,遵守道路交通秩序;-4-(七)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
的风俗习惯,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八)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文明就餐,适量点餐,拒绝浪费,使用公筷公勺;
(十)文明上网,不信谣传谣,理性发言跟帖,拒绝网
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十一)尊师重教,立德树人,
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二)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理性表达诉求,维
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十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实
行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
(十四)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优抚、救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
织);
(三)合法适当、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遇有突发事件时,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
要帮助;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5-现场救护;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重点治理
第十二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穿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跨越道路隔
离设施;
(二)在车行道内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
品等;
(三)在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滞留、
嬉闹。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通行,违反规定逆
向行驶;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或者人行横道,不主
动避让行人;
(三)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滞留;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中手持使用通讯工具、牵引动物;
(六)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反规定加装雨蓬等装置;
(七)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
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给电动车充电。-6-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
挥的路口时,不减速慢行或者不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
行;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
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三)行经积水路段时,不减速慢行;
(四)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物、吐痰;
(五)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
(六)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公民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
物,焚烧垃圾、冥纸,抛洒祭祀物品;
(二)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
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
(五)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时,
不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
习。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不遵守
限制作业时间,或者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7-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
场所吸烟。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
程。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
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十九条本市依法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
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
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勇为人
员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尊重和保护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
者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8-用方面依法优先获得优惠待遇。
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
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展爱国
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
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
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
引导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
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
范,加强思想道德、师德师风、校园文化、校园环境建设,
营造安全、尚德、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地点。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
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
为。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
理区域内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
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9-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
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
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
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
对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区
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的,由城
市管理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
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采取辱骂、威胁、侮辱、推搡、殴打等方
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10-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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