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0年7月16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三章保护要求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 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 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 管理和利用等活动。-2-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包括现存汀 州古城墙及其遗址所围合的原汀州古城,以及汀江东畔的水 东街历史文化街区,并适当向外拓展,具体范围由长汀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并公告。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三山(卧龙山、拜相 山和南屏山)、两水(汀江和西河)、一轴(城市中轴线)、 三圈(城墙圈、卧龙山南盆地圈和周边山峦围合圈)的城址 环境,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山环水抱的城池格局,由东大 街、水东街、店头街、南大街组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汀州试 院历史风貌区等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以及不可移动 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 产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历史建筑、古树 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 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 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 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维 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既能延续传统文化, 又能满足现代城市功能需求、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 名城。-3-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汀历 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 况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长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长汀历史 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长汀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 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 施。 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 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等的具体工 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和改 革、财政、水行政、民政、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 救援机构和市生态环境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汀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 府做好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4-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 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和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 专项规划,并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 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审核历史文化名城的业态规划,审核街肆景 观、店牌店招设计等方案,审核历史文化名城工程建设方案, 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参与编制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资源的旅游规划,组 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品牌创建,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利用宣传、交流、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编撰相关文史资 料; (七)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建 立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数据库; (八)指导历史文化名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对 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5-(九)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设立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建筑、园林、文化(文物)、 旅游、宗教、历史、地名、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 建设管理等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保护管理对策建议。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汀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对属于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历 史地段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邀 请专家和公众代表参与听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 参考。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各级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 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 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和控告。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 众的保护意识,通过成立公益性保护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 动等方式,引导全民参与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十一条每年的11月28日为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日。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并将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和备案。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等规划,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 化街区的保护规划方案,在政府网站或者本县主要新闻媒体 上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 保护规划草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规划在按照规定批准前,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或者本县主要 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 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 序进行。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7-依据保护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历史城区和长汀历史文化 名城其他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并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中。 第十八条统筹协调历史城区与外围区域的规划建设, 延续传统风貌,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历史城区外围区域应当支持历史城区的产业、交通、环 境等的优化升级。 第三章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历史城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保护 和控制,重点控制和保护下列内容: (一)保护历史城区真实完整的城址环境、城池格局和 汀州古城墙格局;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 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本条例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历史城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二)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具备合并入地条件的同类管 线应当合并入地。-8-(三)新建改建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道按照要求 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因街巷空间限制无法实行雨污分流 的,雨污合流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四)建(构)筑物色彩以土黄、灰、白、黑为主,体 现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传 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六)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划定核 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控制街区周边的景观环境,保持街区原有的空间 格局与尺度,不得改变街巷肌理; (二)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要求,其高 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 (四)逐步搬迁街区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影响传统风貌 的工厂、仓库。 第二十二条历史地段应当重点保护整体风貌,延续历 史文脉,并注重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增强历史地段经济-9-社会发展的活力。 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 传统风貌。 第二十三条严格保护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山体自然 风貌,不得随意开挖山体、砍伐树木。 第二十四条贯通历史城区内部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 外围水系,保护历史城区的汀江、西河两大水系,合理恢复 重要历史河道,禁止填埋、侵占现有河道。 控制历史城区内汀江、西河两岸新建临水建筑体量、檐 口高度、色彩,不得破坏沿岸传统建筑风貌。 修缮历史城区内的传统驳岸、水埠、桥梁的,应当采用 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确需新建驳岸、水埠、码 头、桥梁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体现 传统特色。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 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加强古井的保护、治理和利用,结合街巷或者庭院空间, 修缮重要的残破古井,逐步恢复古井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保护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现有的古城墙格 局。建设古城墙风貌保护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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