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14日亳州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2-导与规范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
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
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
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办事机构负责宣传教育、组织协
调和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
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
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积极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有关部门和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文明办公、文明服务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
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监督不文明行
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
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
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
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
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
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
德。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
灾、医疗救助、生态环保、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慈善公益
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4-遗体;
(四)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五)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优先选择步行、使用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出行;
(七)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等事宜;
(八)出入公共场所不赤膊光膀,不穿着睡衣,衣着整
洁得体;
(九)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九条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三)在营销宣
传、装饰装修、办理喜事丧事、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合理使
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四)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音响及
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五)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拒绝网络
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六)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
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
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5-第十条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通行,服
从交警指挥;
(二)驾驶车辆自觉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
范使用灯光和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不占应急通道,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不以手持方
式使用电话,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物、吐痰;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
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在道路路口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
逆向行驶、乱穿马路、违规载人载物,不违规加装车篷等影
响交通安全的设施,按规定佩戴头盔;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通过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乱穿马路、
翻越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占残疾人、
孕妇、老年人座椅,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临时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不在车行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八)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6-第十一条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
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倾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
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遇有重大
疫情等突发事件,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物质;
(五)不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排放油烟、
倾倒油污剩菜饭;
(六)不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观河道等水
域内游泳、洗涤、捕鱼、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
(七)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在维护社区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不乱贴乱画、私搭
乱建、私拉乱接管线,不侵占、损毁公共绿地;
(二)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7-(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四)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其他维护社区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维护村容
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
占用公路晾晒、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养犬,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
束犬链(绳)等安全装置,及时清除粪便;不携带犬只(导
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
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城区内不饲养烈性、大型犬只。
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十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
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等方式,开
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文明
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
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
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8-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
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
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
为奖励、优待等保障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按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需要帮助的优先给予帮扶。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
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在选调、招聘录用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
作为参考。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等便民设施,
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
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规范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
视家庭文明建设。家长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
年、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
学内容,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
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9-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综合治理机
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
会、行业协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
理规约、协会章程。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
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
合整治,美化人居环境,建设文明家园。
发挥村民议事会、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
会等组织的作用,革除陈规陋习,褒扬文明新风。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随地吐痰、便溺,乱扔
垃圾、倾倒污水,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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