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0日吐鲁番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葡萄种植管理 第三章葡萄干生产管理 第四章葡萄干经营管理 第五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吐鲁番市葡萄种植、葡萄干加工和经 营管理,保障葡萄干质量,促进葡萄干产业发展,保护消费 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葡萄种植,葡萄干加工、-2-经营,提供相关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葡萄干质量管 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葡萄干质量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 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保障葡萄干质量安全。 第四条市、区(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市场监 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葡萄干质量管 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葡萄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 规范,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为葡萄干生产经营者提供生 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葡萄干质量管理投 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葡萄种植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葡萄种植业 的扶持力度,鼓励葡萄种植者实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鼓 励葡萄种植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第八条市、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 葡萄栽培管理技术规程,明确葡萄种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 采摘等环节的技术要求。葡萄种植者应当按照葡萄栽培管理 技术规程种植。 第九条葡萄种植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3-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 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禁止向葡萄种植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酸液、 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含病原体 的污水等,禁止在葡萄种植地堆放、贮存、填埋有毒有害的 固体废弃物。 第十一条葡萄种植者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 载下列内容: (一)葡萄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 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章葡萄干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 葡萄晾晒制干技术规程,明确葡萄晾晒制干各环节的技术要 求。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葡萄晾晒制干技术规程晾制。 第十三条鼓励葡萄干加工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严于 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予以公开。鼓励葡萄干加工企业建立在线监控网络, 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与管理。-4-第十四条葡萄干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葡萄晾晒、制干等环节添加工业 硫磺和染色剂等非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葡萄干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建立原料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供货者的身份信息和产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自行或者委托检验机构依据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 准对葡萄干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 (四)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葡萄干的检验 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查验记录、检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葡萄制干、加工、存储、运输使用的容器、 设备、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预包装葡萄干应当在包装袋上用中文标明 产品标准编号、名称、规格、净含量、产地、生产日期,生 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 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等。 鼓励葡萄干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品信息防 伪查询技术。-5-第四章葡萄干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葡萄干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 相关证明材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定期对葡萄干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 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网络葡萄干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 入网葡萄干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葡萄干质量安全管 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葡萄干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葡萄干经 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 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条葡萄干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审查入场葡萄干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葡 萄干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登记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 信息、葡萄干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 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6-检验或者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 (三)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 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四)定期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销售散装葡萄干,应当在摊位(柜台)明 显位置标明葡萄干名称、产地、生产者、贮存条件以及最佳 食用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出口的葡萄干应符合出口国家(地区)的 标准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吐鲁番葡 萄干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以及其 他认证标志的葡萄、葡萄干予以保护,以品牌带动葡萄干产 业的发展。 前款所称吐鲁番葡萄干,是指以吐鲁番原产地域范围内 种植的葡萄为原料,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吐鲁番葡萄干》 国家标准晾制,且质量达到该标准的葡萄干。 第二十四条企业或者个人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 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7-获准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 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获准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 (二)伪造、买卖、出租、出借产地标志; (三)改变产地标志的标识、字体、图案、颜色等表达 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加强葡 萄栽培的技术培训、指导,提升葡萄种植者生产管理技能, 推广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推进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 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肥料、 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葡萄晾晒制干的监督管理,并建立 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葡萄干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发 现葡萄干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葡萄干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葡 萄种植,葡萄干加工、经营全过程可追溯与查询系统。鼓励 葡萄干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生产经营者建立安全追溯体 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交易葡萄干的相关信息。-8-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依照有关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干,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葡萄干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 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葡 萄干,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 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葡萄干质量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 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9-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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