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8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产业促进 第一节山海旅游 第二节文化旅游 第三节国际旅游 第四节其他旅游 第四章经营服务 第五章保障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 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2-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旅游的规划建设、 资源保护、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保障支持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旅游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理念,发挥海洋、山体、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 环境优势,突出西游文化、山海文化、水晶文化、淮盐文化 等地域文化特色,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旅游门户和山海相 拥的知名旅游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 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完善促进旅游发展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发展综合 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开发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 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 域内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 域内旅游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3-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 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组织 开展培训交流、技术研发、产品推介和市场拓展等活动,发 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 的要求,组织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 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书面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促进旅游业与其他 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 当统筹兼顾相关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 需求。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 在审批和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管理体制和经营机-4-制,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力度,避免低水平、同质化、小规模 等盲目、重复建设,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集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推动重点景 区、景点实施整体开发和集团化经营,提高旅游项目的市场 集中度和区域竞争力。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内外知名 文化旅游企业以及其他主体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并将重大旅 游项目、文化旅游综合体建设纳入产业项目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旅游的 要求,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优化交通体系, 实现机场、高铁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与主要 景区、景点之间交通的无缝连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为旅游 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换乘、应急救援等服务。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 通往景区的道路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指示标识。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 费公共厕所、智能语音导览系统,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符合 环境卫生、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设施。 景区开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听取旅游 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利用自然保护区、海洋、海岛、山体、森林、-5-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 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 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利用工业、农业、水利、渔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第三章产业促进 第一节山海旅游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独特的自然地理优势, 塑造和维护与海岸地质地貌景观相协调的海滨城市风貌,推 动形成山海港岛城一体的旅游格局。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支持开通海上旅游航线、沿海环山旅游专线和景 区直通车,实现陆岛连接、海岛互通、景区直达。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上旅游航线、旅游专线、景区直通 车,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给予一 定的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 制定。 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符合安全适 航标准的休闲渔业船舶,发展海洋旅游项目。具体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6-第十八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海岸线、海 岛等海洋旅游资源开发水平,完善海洋公园、公共沙滩、游 艇码头等旅游基础设施,培育海洋旅游特色品牌。 连岛景区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岛的定位,建设连岛海滨风 情小镇,完善中心渔港、游艇码头、海鲜餐饮、民宿集聚区、 艺术街区等设施,发展滨海度假、海岛旅游、游艇观光、海 上垂钓、体验式捕捞等海洋休闲度假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的 西游文化景观、摩崖石刻、古树名木等资源,规划建设旅游 小镇、美食购物街区、民宿集聚区等功能区,整合东磊、渔 湾、云龙涧等景区资源,开发环山旅游线路,培育花果山核 心旅游品牌。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孔望山、锦屏山、 大伊山、伊芦山、夹谷山、羽山等区域的山体、森林、温泉 以及人文历史资源,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鼓励花果山、连岛、海上云台山、伊甸园、 潮河湾等重点景区联合推行长周期循环使用的门票和车船 票销售制度,开发度假旅游产品。 第二节文化旅游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地方 文化资源,促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化旅游产业。-7-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挖掘西游文化资 源,支持建设大型西游文化旅游项目,鼓励开发西游文化旅 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建设西游文化研究中心,在核 心景区、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西游记人物雕塑、 景观小品以及故事情景播放设施,营造西游文化氛围。 鼓励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传 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纪念 馆、抗日山、开山岛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打造红色旅游 品牌。 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 红色旅游景区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海州 古城、板浦古镇以及新浦民主路、连云老街、南城东大街等 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有序发展明清市井、民国风 情、航海、渔家、盐商等文化体验旅游项目。 第二十五条鼓励有关经营主体开发和培育具有影响 力的商务会展、文化交流、体育赛事、旅游节庆活动等文化 体育旅游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画廊、艺术工作室、城市书房等 向旅游者免费开放,开发旅游特色文化产品。-8-第三节国际旅游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国(江苏)自由贸 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的优势,完善口岸等出入境旅游基础设 施建设,增开国际旅游航线,大力发展跨境旅游。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邮轮经济发展 的政策措施,推进国际邮轮母港和岸上国际配送中心建设, 开发近海、沿海以及无目的地邮轮、游艇旅游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医疗产业集聚和口 岸优势,规划建设国际医疗旅游合作区,引进国内外医疗机 构,创新康养旅游模式,发展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主体拓展入境 旅游市场,发展离境免税购物业务,协调海关、边防检查、 口岸签证等部门,为境外旅游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出境入境服 务。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地区)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引入国际精品赛事和大型 演艺活动,发展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展示业务,开发国际 旅游精品线路。 第四节其他旅游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 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荒滩-9-等资源,开发渔家风情、家庭农场、自驾游基地等乡村旅游 项目。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利用港口、核电、医药、石化、 矿山、酿酒、酿醋等资源,发展工业观光、工业遗址展示、 工业科普体验等工业旅游项目。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夜间景观、 商业设施、特色餐饮等资源,发展夜间旅游项目,打造夜宿 海岛、夜泊港湾、夜游古城等夜间旅游品牌。 鼓励景区、景点、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延长夜晚开放时间, 开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体验活动。 第三十四条鼓励沿海、山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规划建设文化主题突出、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 民宿集聚区,提高旅游旺季的接待能力。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民宿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城乡 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依法从事民宿旅游经营活动,为旅游者 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章经营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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