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6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2020年8 月30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修订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三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四章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汀河的保护和管理,改善流域生态 环境,规范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 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际界河河段保护和 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南汀河,是指发源于临翔区博尚镇至耿马 自治县孟定镇清水河口岸出境的南汀河干流以及直接汇入 南汀河的一级支流。 南汀河干流保护管理范围为南汀河干流水域及两岸外 延2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 山脊线划定,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 公布;南汀河一级支流保护管理范围为支流水域及两岸外延 1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 线划定,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 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南汀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统一规划、 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 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流域的保护管理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 环境保护,加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和保障流域-3-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 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 作,协调处理南汀河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南汀河保护管 理中的实施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南汀河保护管理的相关体制; (四)统筹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统筹南汀河保护管理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区域保护管理规划和水污 染防治、水资源保护、防洪、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保护措施和方案;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 预案; (五)监督检查南汀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情况; (六)负责南汀河流域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建设-4-和保护湿地、林地、草地,改善生态环境; (七)督促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八)依法履行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 域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作;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森林资源和 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外事、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汀河流域 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 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 责。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5-第九条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市、县 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制,各级 河(湖)长负责协调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保护管理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 金用于扶持并改善南汀河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 进行投资和捐赠。 第十一条南汀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参 与防汛和抢险救灾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南汀河保护 管理配套设施和危害流域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南汀河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统一 规划。南汀河流域土地、水资源、矿产、森林、旅游文化等 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综合 规划和区域保护管理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南汀河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优先 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流域生态保护的需-6-要;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国家产业结 构调整目录。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南汀河流域特有 资源,发展农业、林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南汀河生物产 业经济带,合理开发具有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旅游 文化产业,保护和展示南汀河流域自然和人文风光。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便民、惠民原则, 加强南汀河流域农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镇等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六条南汀河干流两岸外延1000米、一级支流两 岸外延5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审批新立矿业权。国家、省、 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在以上范围 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前款规定区域已取得采石、挖砂、取土等露天开采矿 业权的,批准的开采年限到期后,不再延续;已依法取得探 矿权的,应当缩减矿区范围至完全退出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 第十七条南汀河流域依法划定珍稀生物保护区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 保护,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普查、监测、评估。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南汀河流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重要 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或者划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并设立禁渔 标志。-7-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扎巢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 活动; (二)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 为; (三)在南汀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一级支流进 行水电开发、拦河闸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 林、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植被恢复措施,增加林草植 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应当遵循适地原则,以保水保 土性好的植被为主。 对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应当 进行保护。 第十九条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 个人所有的林木,纳入公益林地范围内的,依照国家和省有 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未纳入公益林但符合公益林区划 界定条件的,应当有计划逐步纳入公益林区划,并给予补偿。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应当逐步-8-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条禁止占用流域内的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 公益林地用途。 因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南汀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汀河 保护管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和分步实施排洪沟、排导槽、挡土 墙、谷坊、拦沙坝等工程,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实施小流域生态工程治理,恢 复植被,划定并逐步扩大湿地保护范围,增强流域蓄洪、滞 洪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应当合理 配置南汀河流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控制 取用水总量,实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核定纳污能力, 向同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三条市、南汀河流域县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 当加大科技投入,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 肥,规范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 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街道) 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无 害化处理设施。-9-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南汀河保 护管理范围内乡(镇、街道)、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 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和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 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在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综合 规划和区域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洪水影响 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 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县区行业行政部门 备案。 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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