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 (2020年6月4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西陵文物 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清西陵陵区的保护和管理等活 动。 第三条清西陵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第四条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是清西陵的保 护管理机构,负责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 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财政、农业 农村等有关部门和西陵镇、梁格庄镇、高村镇、大龙华乡人-2-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西陵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清西陵陵区的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具体边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清西陵文物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 游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清西陵陵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西陵文物保护事 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清西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 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 立清西陵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清西陵文物保护。清西陵 文物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科技、新闻等部门, 应当做好清西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在清西陵保护和管理、文化研究利用中成绩 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 物质奖励。-3-第二章文物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清西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 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和管理: (一)陵寝、墓葬、梁格庄行宫、永福寺、泰陵内务府 衙署、火焰牌楼、赵公祠以及各陵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 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清西陵相关的地下文物、遗址、人文遗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陵区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 第十四条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遗 产监测保护体系,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清西陵保护 的研究和应用,增进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文 物建筑的防火、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 破坏等保护和管理及保养修缮工作。 文物建筑的保养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 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4-规范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 印等,应当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十七条在清西陵陵区拍摄电影、电视剧、经营性录 像或者摄影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相 关费用,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清西陵陵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 坏;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 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 以及其他杂物; (五)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 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 长的植物; (六)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 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 (七)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等文物-5-本体; (八)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 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 (九)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 准的野外用火; (十)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 (十一)建设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 (十三)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十四)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 行为。 第十九条在清西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 (二)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 拍摄; (三)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 (四)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五)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第二十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6-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 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保 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 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 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 以及其他杂物,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 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 木生长的植物,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7-坟立碑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 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危及文物安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 路或埋设地下燃气管道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停工,并限期拆除违规线路或管道; (六)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的,由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处罚; (七)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 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点放孔明灯、野炊、 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在保护范围内吸 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的,由保定清西陵 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予以制止;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 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8-(九)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 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 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 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情节 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 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 飞行器低空飞行、拍摄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飞行、拍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 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 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 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9-貌和自然环境,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的,由保定清 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制止;由文物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界桩及 标志牌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 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 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阻碍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清 西陵保护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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