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8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促进社 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 导与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 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 划实施、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组织开展宣传、舆论监督和奖励表扬等日常工作。 -1-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关工作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自 由贸易试验区、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 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以及公共场 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 履行或者不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 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公民,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推进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自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部 门责任和考核办法,确保各项奖惩措施执行到位。 -2 -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首由贸 易试验区、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法治政府建设 的要求,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政务服务,完善文明执法机制, 通过示范引领,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文明城 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 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和停 车场(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 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 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街道、楼栋和 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有关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款设施的日常 -3 - 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和干净卫 生。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军四渡 赤水太平渡陈列馆、石厢子会议旧址、泸顺起义旧址一龙透 关以及护国战争战璟遗址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 地以及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并组织开展各类 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 慈善公益、医学捐献和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保障和激励机 制,依法落实相关优待措施。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控制吸烟工作,制定控 烟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控烟场所的划定、控烟的措施以及监 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养犬管理办法,完善养犬登记、 免疫检疫、犬只户外管理和收容处置等配套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流浪犬 只收容场所。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依法设立犬只收 容场所。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应 当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受理对 - 4 - 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 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时,执法人员有权 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 建设,建立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本级精神文 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 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 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机 关可以从重处罚。 第三章‧社会协同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 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 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扬,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 - 5 - 氛围。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 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活动。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 业文明行为标准,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 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 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 留守儿童以及残疾人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公共交通、餐饮住宿和文化旅 游等服务行业,应当为现役军人、残疾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优 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 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 文明引导标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 习惯养成教育。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师德师风, 培育优良校风,强化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感恩 文化、劳动观念和法治意识教育,防止校园欺凌。 -6- 家庭应当注重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夫妻和睦、尊 老爱幼、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和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第二十六条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秉承医者仁心 的理念,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优化诊疗流 程,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中纳入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尊师重教、弘 扬孝道、破除迷信和反对邪教等与文明行为相关的内容,引 导村(居)民共同遵守。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 会和禁赌禁毒会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和监督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重“,“,“感, 救、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 护和健康指导等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相关单位、社会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 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长江文化、红色文化 和白酒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金,捐赠相关文化遗产资料和 实物,通过撰写、出版相关文章和著作等方式传播泸州历史 文化。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 -7 - 体、人体器管(组织)和造血干细胞等医疗捐献活动,依法 保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 见义勇为行为。因见义勇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条倡导文明用餐和健康饮酒,杜绝餐饮浪费。 建有食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应当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 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 餐饮服务企业和前款规定的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 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 示牌。 公民外出就餐时,应当适量点餐或者取餐,践行“光盘 行动”。 公民聚餐时,应当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实行分餐;餐饮服 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可以推行分餐制。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 信,崇尚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抵制不 文明行为。 -8 - 第三十四条在公共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言行举止文明,衣着得体; (二)在需要安静的场所保持安静;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就诊或者探视时,遵守医疗机构各项诊疗服务制 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六)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指挥,配合各项应急处置 措施;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规范。 第三十五条在公共卫生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 葬祭奠物品;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在非禁烟区域吸烟时应当合 理避开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规范。 第三十六条在生态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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