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20年6月12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 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 ()“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从事各类 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 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产生 活条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建美丽幸福文明和谐新凉山, - 1 - 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维护祖国统一、各民族一律平等、依法治州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 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 尊重、包容、欣赏、学习、帮助,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 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 步工作的领导,巩固深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 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 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结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实行目 标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民族 团结进步具体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民族 团结进步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每年火把节当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 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确定主题,集中开展民族 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火把节前一天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第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 -2 - 进步表彰大会。自治州每五年,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县(市)适时对在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 表彰。表彰活动按照国家、省评比达标管理活动规定执行。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其他 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 严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及 其他因素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 利,依法参与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十三条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经济生 活权利,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 果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和 受教育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及其他因素,人为设 置障碍,损害各民族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平等参与市场 竞争的权利。 - 3 - 第十五条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传承、弘 扬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改革本民族落后风俗习惯或者 绝新陋习的权利,都有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学习、 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学的权利,都有参加本民族和其他 民族传统节白活动的权利。 第十六条自治州内的机场、车站、港口、宾馆、饭店、 商场、旅游景区(点)、公共交通工具、医院等公共服务场 所或者单位,不得因地域、族别和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少数 民族公民或者拒绝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第十七条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 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民族风俗习惯、家支或者其 他因素干涉婚姻自由。 第十八条自治州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法律权威、社会稳定,相互尊重风俗 习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造、传播或者实施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 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论、 信息和行为; (二)以民族、信仰或者宗族、家支等为由蓄意挑起或 者制造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矛盾,将一般性质的矛盾纠纷上 升为民族问题,进行扰乱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破 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任何活动; - 4 - (三)利用民族、或者宗族、家支等干扰、阻挠、破坏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干预选举、司法、教育、卫 生、婚姻等,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四)在图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影视作品、音 视频资料、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户告 信息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 容;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各民族的称谓、标识和地名等; (五)播放、收听、演奏、朗诵、演唱、网络传播等含 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 民族风俗习惯、爆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元素和内容的节 目; (六)利用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造谣传谣: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 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及地方政策, 确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 制; - 5 -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 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公民生产生活水平; (五)依法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 新,调解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为各民族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平等参与市场 竞争营造公平环境、提供保障; (七)加强各民族文化交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晋 及教育,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已语言文学的自由。 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弘扬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服务性窗口配备 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为 群众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学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务; (九)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保障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 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 责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 6 -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 展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 民族团结进步重大活动: (三)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四)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民族 团结进步宣传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五)组织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 族关系和谐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查研 究和监督检查,尚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七)联系、培养和引导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发挥他们 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依法惩处制造民族分裂、挑拨和破坏民族关系、爆动民族歧 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违法 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 入各级各类学校课程计划,并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 -7 - 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 结进步教育培训,发挥其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将涉及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做 好法治宣传工作,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按照 批准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专项经费, 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政 策,多渠道扩大就业,保障各民族平等获得就业机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十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 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基本知识、民族团结常 识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提高各民族于部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报刊、 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大力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全 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州、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 -8 -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 法律法规; (三)在本单位、行业和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 宣传、教育、创建等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不 断增进民族团结; (四)配合有关部门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 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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