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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
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哈尔
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作业站建设和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 发射装置和弹药管理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气
象灾害,促进农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 2 -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相关
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 ,是指为避免或者减
轻气象灾害 ,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
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 、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 ,实现增雨雪 、
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科学管理、
安全作业、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区(以下称区 )、县(市)人
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
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人工影响天
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
响天气工作的领导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
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 。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 、县(市)
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商同级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3 -第八条 按照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
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事业 ,所
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前款经费包括作业站建设 、设备和弹药购置 、维护管理
及作业人员工资、劳动保护和培训等费用。
对经费严重不足的区、县(市 ),市财政可以给予适当
补贴。
第二章 作业站建设和作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应当选择在气象灾害
多发地带的上风方 ,距离居民区方圆 500米以外,视野开阔 ,
并且交通、通讯方便。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 ,应当由市气象主管机
构和区、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 、
地理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选址 ,并由市气象主管机
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确定的作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应当建设发射平台 、作
业装备库 、临时弹药库 ,并设有值班室 、休息室,配备通讯
设备。 - 4 -作业站应当修建围墙(围栏 ),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站 周围500米以内建设妨碍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不得侵占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场地,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设施;不得占
用、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持利用高射炮 、火
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能力:
(一)熟悉高射炮 、火箭发射装置的结构 、操作规程和
安全使用要求,并能够正确使用;
(二)能够基本正确判断 、识别目标云 ,进行合理 、有
效的作业;
(三)能够按照要求完成高射炮 、火箭发射装置的保养 、
维护工作,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五条 区、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应当按
照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 ,并为作业人员
办理作业期内的人身保险。
第三章 发射装置和弹药管理
第十六条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炮弹 、火箭弹应当
存储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存储标准的专用库房 。专用库房不- 5 -够用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资金建设。
存储炮弹 、火箭弹的库房应当通风良好 ,并且配备防火
设备。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不得与炮弹 、火箭弹存放在同一
库房,炮弹、火箭弹不得存放在同一库房。
第十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内 ,在临时弹药库内存
放的每门高射炮炮弹不得超过二百发 ,每部火箭发射装置的
火箭弹不得超过五十发。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结束后 ,剩余炮弹 、火箭弹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送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存储标准的专用库房存储 。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前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
当组织对高射炮、 火箭发射装置进行检修 ;检修合格的,方
可使用。
第十九条 每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后 ,作业单位应当对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进行保养,防止锈蚀。
每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结束后 ,作业单位应当对高射炮 、
火箭发射装置进行全面检修,并按照要求油封入库。
第二十条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 、炮弹、火箭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经维修仍达不到国家规定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二)炮弹、火箭弹变形 、过期、失效或者从 2米以上- 6 -高度掉落的;
(三)哑弹。
第二十一条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 、炮弹、火箭弹需
要报废的 ,由区、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
经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确认后 ,按照规定统一处理 。
政府投资购置的,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跨区、县(市)调动高射炮 、火箭发射装
置的,应当由区 、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
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 、县(市)人工影响
天气主管机构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进行指挥 、管理和监
督,保证作业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内 ,作业人员应当
坚守岗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随时准备进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利用高射炮 、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 ,区、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应当向市气
象主管机构提出作业请求 ,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
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紧急情况下,区、县(市)人工影
响天气主管机构可以直接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
时限,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7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向
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符合防灾、减灾的需要;
(二)有适宜的天气条件;
(三)有飞行管制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空域和作业时限 ;
(四)与飞行管制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指挥中心保持
通讯畅通;
(五)有符合规定的指挥、作业人员;
(六)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技术状态良好 ,炮弹、火
箭弹符合技术标准;
(七)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当使用符合国
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
程进行。
第二十八条 作业单位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 ,接
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停止使用空域的指令或者发射装置出现
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九条 需要跨区 、县(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指挥。 - 8 -第三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后 ,区、县(市)人工影
响天气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效果调查 ,如实登
记作业时间 、作业方位 、耗弹数量 、作业前后天气实况及作
业效果等,并及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 ,应
当及时向区 、县(市)有关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由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对重大安全事故,市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家
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造成安全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对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
责任人,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 、县(市)人工影响
天气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 9 -滥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
年1月11日、1997年11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哈
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 》和《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人工防
雹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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