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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
(2003年6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0
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哈尔滨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2日黑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的《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二十一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
第四章 技术市场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
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
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技
术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凡有益于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
术、技术信息均可以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技术交易当事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 、规范有序的
技术市场环境,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
部门。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
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市场
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做好技术
市场管理工作,扶持技术市场发展。
第八条 对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3 -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九条 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 ,也可以通过
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可以采取招标 、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以政
府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
第十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统一使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黑龙江省其他经营发票 》,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技术交易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 ,卖方应当保证其技术的
真实性, 并享有所提供技术的合法处分权 ;中介方应当保证
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 ;买方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贸易机构 ,
应当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独立支配的资金。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不得作虚假宣传 ,非法
牟利。 - 4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查验技术广告
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 、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 ,
不得设计 、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
技术广告。
第十五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 、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
(三)虚假宣传;
(四)串通投标;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为技
术交易提供场所 、技术信息 、技术论证 、技术评估 、技术经
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技术市场各类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
开展活动 ,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 、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
等自律性管理 ,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 ,定期公布技术交易
当事人的信誉信息。 - 5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技术市场信
息网络平台 ,收集、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 ,拓宽信息渠道 ,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市
场的统计和分析,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 ,用于
组织技术交流 、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支持技
术市场发展。
第四章 技术市场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
营活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
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 ,技术交易的卖方或者中
介方,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同一项技术
合同不得重复认定登记。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
第二十五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供真实 、完
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 6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 ,
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
登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符合认定登记
条件的, 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认定登记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 ,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以技术入股为内容的合同 ,可以按照技术
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为内容的
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 ,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
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 ,其作价金额可以
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属于职务技术成
果的,卖方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 、
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对完成、转化职务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
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
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 ,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
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 7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 ,当事人可以按照国
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和奖励方面的优惠待遇 。
从境外引进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的
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虚假
技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按照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作
虚假宣传的, 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通过
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按照违法所得 1
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 ,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待遇的,由市科
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 8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
赂、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18日公布的《哈尔滨市技
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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