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保障公共安全和
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 ,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
销售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 ,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 、光、
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
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
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2 -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查处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 、财政、
自然资源 、教育体育 、民政、交通运输 、审批服务 、消防救
援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
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
南区域;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 、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
之外所辖区域;
(四)陵城区和各县 (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
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
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 、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 3 -(六)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 、教育机构 、体育馆、博物
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 、宗教活动场所 、商场、集贸市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 、地下建筑物 、在建高层建
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
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确定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地点、区域,并向社会
公布。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 、气象部门
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第九条 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 、庆典活动 ,确需举办
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4 -执行。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 ,燃放烟
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 )、地下管
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 (构筑物 )内、屋顶、阳台、窗口
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
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
看护。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 ,不得
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
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 、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
籍登记、婚姻登记 、殡葬服务 、产权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等- 5 -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 、设立告知牌等形式 ,开展依
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应当对
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应当开展依法燃
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
召集居民会议 、村民会议 、业主会议 ,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
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 (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
宾馆以及从事庆典 、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
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
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责
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劝阻无
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 ,倡导- 6 -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 、销售烟花
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
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法律
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
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
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
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
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五百元罚款 ;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烟花爆
竹及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7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酒店、宾馆或
者从事庆典 、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
竹相关服务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
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安全标准 >
法规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2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