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保障公共安全和 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 ,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 销售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 ,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 、光、 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 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 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2 -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查处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 、财政、 自然资源 、教育体育 、民政、交通运输 、审批服务 、消防救 援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 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 南区域;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 、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 之外所辖区域; (四)陵城区和各县 (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 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 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 、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 3 -(六)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 、教育机构 、体育馆、博物 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 、宗教活动场所 、商场、集贸市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 、地下建筑物 、在建高层建 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 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确定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地点、区域,并向社会 公布。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 、气象部门 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第九条 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 、庆典活动 ,确需举办 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4 -执行。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 ,燃放烟 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 )、地下管 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 (构筑物 )内、屋顶、阳台、窗口 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 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 看护。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 ,不得 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 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 、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 籍登记、婚姻登记 、殡葬服务 、产权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等- 5 -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 、设立告知牌等形式 ,开展依 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应当对 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应当开展依法燃 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 召集居民会议 、村民会议 、业主会议 ,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 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 (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 宾馆以及从事庆典 、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 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 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责 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劝阻无 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 ,倡导- 6 -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 、销售烟花 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 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法律 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 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 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 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 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五百元罚款 ;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烟花爆 竹及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7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酒店、宾馆或 者从事庆典 、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 竹相关服务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 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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