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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2020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保障警务
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
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
聘、使用、管理、保障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
是指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公开招聘 ,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
和日常运转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
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三条 市和区县 (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辅警
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 (市)机构编制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招聘 、管理
和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勤务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协助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主要包括: - 2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 、治安检查 ,以及对人员聚集
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
(四)协助维护案 (事)件现场秩序 ,保护案(事)件
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文职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协助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 、技术支持 、警务保障等工作 ,主要包
括: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 、档案管理 、接线查询 、窗口
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 、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
护、数据分析 、软件研发 、安全监测 、通讯保障 、资金分析 、
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
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 3 -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
法。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 、出具鉴定报告 、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依法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非法剥夺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体罚、虐待、殴
打、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员;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占用、损毁涉案财物;
(五)越权使用公安数字证书 ,非法获取 、买卖、泄露
其他组织和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辅警用人额度的设置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经济- 4 -社会发展水平 、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 ,并且
实行动态调整。
市和区县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 、财政
等部门编制本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用人额度 ,并且按照有关规
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辅警用人额度使用状况编制招聘计
划,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 、平
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严格选拔聘
用,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招聘录用为辅警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
第十条 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武术 、排爆、突击等特殊技能或者信息技术等专业
特长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辅警的,- 5 -可以适当放宽学历 、年龄等条件 ,但相关条件应当在编制招
聘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 (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 子女为辅警 ;无配偶、子
女的,可以招聘其一名兄弟姐妹为辅警:
(一)烈士;
(二)公安英雄模范 ,牺牲或者因公 (工)死亡的人民
警察、辅警;
(三)因公(工)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 、辅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
(一)曾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 、卖淫嫖
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
(五)曾因违反辅警管理相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六)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管理遵循 “谁使用 、谁管理、
谁负责”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 、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
辅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 6 -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 ,定期对辅警进行法
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保密教育 ,
提高辅警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 、工作绩
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 、遵章守纪 、教育训练
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晋升 、奖惩、事业
单位招录以及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岗位面向优秀辅警招录 。公安机关
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
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 、制式服装和标识 ,并进行编号
管理。根据工作需要 ,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
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非履行职责期间 ,不得着制式服装 、佩戴辅警标识 。
辅警离职时 ,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 、制式服装 、标识、
装备等物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 、贩卖、持有和使用辅警
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第十六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7 -应当回避:
(一)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
履职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辅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
情形的,有权向其所在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由辅警所在
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 、
社会保障以及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 8 -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 、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薪酬
制度。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其岗位的专业性 、危险性、劳
动强度等相适应。
辅警的平均薪酬一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
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 、基
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为从
事高危险工作的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建立辅警健
康档案。
辅警因公(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
属按照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
辅警褒扬制度 ,对在履行职责中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
辅警,给予宣传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和投诉辅警履行职责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 。受理举报
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
知举报人、投诉人。 - 9 -第二十二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履
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履行职责时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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