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19日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 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管理与促进 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规 定,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 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 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 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2-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 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不文明行为执法合作和信息 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文明行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 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网信、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设、教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 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 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 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建议,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 诉、举报电话,及时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 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社会风尚,监-3-督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 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适当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 中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实施下列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开展广场舞、室外唱歌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 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不得从建(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物品; (二)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停车; (三)在公共绿地随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或者损毁绿 化设施; (四)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 物; (五)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违法张贴、悬挂商业性广告; (六)乱倒垃圾、粪便,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产生烟尘 污染的物质;-4-(七)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 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八)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九)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斑马线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 行时停车礼让,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交叉路口时,避 让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和交通信号指示 灯通行,不得逆向行驶; (三)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得乱穿马 路、翻越护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持电 子设备、嬉闹; (四)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不 得越线停放; (五)乘坐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 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用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行分餐制、 使用公筷公勺; (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得买卖、食用法律法 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5-(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合理消费, 节约资源,分类投放垃圾; (五)移风易俗,节俭办理节庆、婚丧嫁娶、祭扫等事 宜; (六)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遵守旅游 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不得编造、发布和 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 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教 育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文明校园创建等活 动,开展文明行为教育。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树立-6-文明形象。 第二十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公 民。 鼓励具备急救专业资格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 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 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 服务组织。 鼓励开展助学、救孤、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设立爱心服务 点,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 供便利服务。 有条件的场所应当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绿地随意采摘花 木、踩踏草坪或者损毁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7-(一)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 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违法张贴、悬挂商业性广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行 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 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 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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