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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城市文明建设 ,提升市民文明素
养和城市文明水平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
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2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规范及实施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承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 ,不断提升市民思想素养 、道德素养 、法治素养 、
科学素养 、文化素养和健康素养 ,全面推进社会公德 、职业
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 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推
动、相关部门组织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坚持教育引导 、
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共同推进 ;坚持积极引导和有效治理相
结合。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明确工作目标 、任务和要求 ,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相应保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
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以法治促进文明 、以机
制保障文明 、以科技助推文明 、以文化滋养文明 、以共建共
享文明、以传播弘扬文明 ,实现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科学
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七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全市文明行为规
范实施工作。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统筹本辖区文明
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 3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协调文明
行为规范实施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众人物、
各级文明单位职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中发挥
表率作用。
鼓励市民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
(一)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二)在需要安静的场所保持安静 、需要等候时自觉排
队;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不劝烟;
(四)文明观赏花卉果实 ,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
施;
(五)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演出、比赛;
(六)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娱乐健身活动 ,避免妨碍他人 ;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 ,服从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有- 4 -序疏散;
(八)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市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清洁 ,保持道路 、广场、建筑
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
(三)爱护公共环卫设施;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规定。
第十二条 市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 、非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 ,礼让行
人和优先通行车辆;
(二)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 ,在保证安全
的前提下尽量快速通过;
(三)使用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汽车 、自行车出行
时注意交通安全,按规定停放车辆;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
员工作,并主动为行动不便利的乘客让座;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出行规范。
第十三条 市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 、风俗习惯 、宗教信仰和- 5 -礼仪禁忌;
(三)服从管理 ,爱护公共设施 ,避免危害自身及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规范。
第十四条 市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 ,遵守下列规定 :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
(二)加强物业专有部分安全管理 ,自觉抵制高空抛物
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在进行装修装饰或者从事文化 、娱乐、健身等活
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四)依法依规饲养宠物 ,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避
免伤害、惊扰他人;
(五)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 ,爱护消防设
施;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公约和规定。
第十五条 市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
(二)尽量使用环保产品 ,减少使用高污染 、高环境风
险产品;
(三)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 ,拒绝向海洋 、河流、河涌、
湖泊、沟渠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
(四)保护野生动物 ,拒绝伤害 、捕捉、猎杀、买卖和- 6 -食用野生动物,拒绝买卖、使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纪守法,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
(二)传播先进文化 ,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
产品;
(三)尊重自主创新,保护他人知识产权;
(四)拒绝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摒弃低俗沉迷和具有迷信 、淫秽、暴力等内容的
信息;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上网规范。
第十七条 市民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养成和体现良好的
个人品行,自觉践行下列要求:
(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诚信友善、自强自律、积极向上;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六)远离毒品、自觉抵制赌博和其他不良习俗。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勤奋工作 ,遵
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国家 ,忠于人民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 7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密切联系群众 ,听取群众
呼声,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
(三)遵纪守法 ,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和政令 ,严守纪
律、保守秘密;
(四)忠实履行职责 ,秉公办事 ,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
工作效率;
(五)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职工应当爱岗敬
业、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勤勉敬业、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提高职业技能 ;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从事
经营管理活动,遵守下列规定:
(一)强化法治意识,保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保护顾客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三)公平竞争,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
(四)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
(五)保护知识产权,拒绝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8 -第二十一条 发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 ,弘扬雷锋精神 ,
倡导下列行为:
(一)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力
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
(二)积极参加维护公共秩序、法治宣传、科普教育、
支教助学、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应急救援 、抢险救灾 、医疗救护 、心理
辅导和其他志愿者组织,提供相关志愿服务;
(四)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自愿捐赠造血干细胞和人体
器官(人体组织 );
(五)见义勇为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协助公安 、司法
机关侦破犯罪案件、缉拿犯罪嫌疑人;
(六)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为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
助。
第二十二条 坚持男女平等 ,弘扬家庭美德 ,传承良好
家风,倡导下列行为: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
(三)尊敬长辈,赡养、帮助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
惯;
(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 - 9 -(六)积极践行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文明健康饮食 ,反对餐饮浪费 ,倡导
下列行为:
(一)合理点餐 ,适量取餐 ,提倡光盘行动 ,剩余食物
打包;
(二)注重膳食平衡,按需按量搭配食物;
(三)使用公筷公勺等健康文明用餐方式;
(四)办理婚丧嫁娶和其他礼仪活动从简用餐;
(五)传播健康文明餐饮文化 ,不制作和传播宣扬超正
常食量饮食、暴饮暴食的作品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 ,不
得设置最低消费,切实减少餐饮浪费,倡导下列行为:
(一)建立节俭消费提示制度 ,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
放节约食物 、杜绝浪费的提示标识 ,在菜单上标注份量 ,并
提供公筷公勺;
(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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