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2020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 第六章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 、督促与考 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 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提高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2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等法律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 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 , 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既重视 办理结果也重视办理过程,做到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 。 第三条 代表和代表团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方面 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以及对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 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包括代表 和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 和意见,包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 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 、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进入代表联 络站开展活动等过程中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 参加管理本自治区地方性事务 、经济和文化事业 、社会事务- 3 -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是有 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是加强同代表 、人民群众的联系 , 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当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及代表工作机构和设区的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 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 、批评和意见 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七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 ,在提 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 ,代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忠实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通过专题调研 、视察、代表小组活 动、进入代表联络站活动和座谈 、走访等多种形式 ,深入实 际,深入基层 ,了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 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 4 -批评和意见 ,做到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 ,充分发挥代表作为 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关系 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 题,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 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 、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和 意见。 第十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坚 持问题导向 ,一事一议 ,明确具体 ,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 题,做到有情况 、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 、完善政策的具体 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提出: (一)对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 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 、控告和检 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 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 5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 予以退回 ;也 可以视情况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或者由代 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或者 联名提出 ,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联名提出的 ,应当主 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 ,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 联名代表充分酝酿讨论 ,使联名代表了解建议 、批评和意见 的内容,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反 映自己的真实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 ,应当经 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定的 格式书写,并亲笔签名。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代表和代表团也可以通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提交建议、 批评和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由大会秘书处受理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受理。 第十五条  代表或者代表团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提出的- 6 -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后,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 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工作 ,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 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基 本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方面 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 ,在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 、酝酿、提出过程中 ,协助代表把 好政治关、法律关和质量关。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依法交由有关机关 、组织研究办理并负 责答复。 第十八条  代表和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由大会秘书处进行整理 、研 究和审核 ,提出交办意见 。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办公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 、组织 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者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等方式交办。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 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自治- 7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 、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具体落实 。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 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交办工作具体安排抄送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自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集中交办 ;闭会 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交办。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 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交办时应当确定 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 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 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应当自收到交办文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 ,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 单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 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告 知代表,并抄送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8 -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 见与转变工作作风和推动改进工作有效结合起来 ,加强同代 表的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情,汇集民意, 集中民智 ,认真研究 ,积极采纳代表合理意见 ,充分发挥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推动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 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 、批评 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 ,规范办理程序 ,加 强对办理工作的考核,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 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对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 的主要问题 、同类问题等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 。对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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