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80 CCS:V00/09 T/AOPA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 T/AOPA0001.2—2018 青少年航空科技教育计划(“梦天计划”) 第2部分机构与基地教育能力评价 YouthAviationScienceAndTechnologyEducationProgram(“MengtianPlan”) Part2EvaluationofEducationalCapacityofInstitutionsAndBases 2018-2-6发布 2018-2-10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机构等级及其条件............................2 6.基地等级及其条件............................4 7.审定与认证..................................5 8.权利与待遇..................................7 9.信用管理....................................9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 OwnersandPilotsAssociationofChina,以下简称中国AOPA) 提出、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北京小 飞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浩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寓乐 世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天翔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石家 庄中航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青橙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河北衡水中学。 本标准起草人:丁邦昕、傅恒、李作林、刘斌立、唐大永、 李海军、李寅、杨阅同。引言 中小学、科技与教育公司和基地等是实施青少年航空科技教 育极其重要的基础平台,是“梦天计划”赖以推行的根本依靠。 对于上述机构而言,清晰的目标,规范的过程,有力的保障,是 不断提升航空科技教育水平的重要推动力,而这些方面的不断进 步,需要一套相对规范的标准做为指引。 为提升中小学校、科技与教育公司和基地航空科技教育组织 管理和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内容、程序和方法,提高效益和质量, 保证安全,促进航空科技教育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学习借鉴其他专业性科技教育成功经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中国AOPA对机构航空科技教育能力进行评价的基 本依据,也是所有自愿加入“梦天计划”的机构,加强自身能力 建设遵守的基本依据。—1—机构与基地航空科技教育能力评价 1.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机构与基地航空科技教育能力相关术语和定义,对评价 分类、实施方法等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机构与基地航空科技教育能力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 3.术语和定义 3.1机构 专门从事或兼顾到青少年航空科技教育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小学, 科技与教育类公司。 3.2学校 各类小学、中学。 3.3科技公司 以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业务范围和产品全部或部分涵盖航 空科技设备、教具、用品的法人组织。该组织主要以提供软硬件的形式参 与青少年航空科技教育活动。 3.4教育公司 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业务范围全部或部分涵盖航空科技教育的法 人组织。该组织主要通过进校、校外集中面对面或线上分散等方式,以提 供培训、讲座、辅导等形式参与青少年航空科技教育活动。 3.5基地 专门从事或兼顾航空科技教育的场所。包括:机场、博物馆、科技馆、—2—体育馆、图书馆、厂区、园区等科研、生产、教学场所。该类场所主要通 过静态、动态的航空类器物、模型、多媒体、图板展览、展示、互动等形 式,参与青少年航空科技教育。 3.6航空科技教育能力 指机构与基地表现出来的实施航空科技教育所具备的主观、客观等软 硬件条件。 3.7评价 依据既定标准,采取一套规范办法和手段,将结果与标准进行对比, 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3.8评估员 受中国AOPA指派或委托,对机构、基地航空科技教育能力进行考察、 评价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4.基本要求 4.1申请机构等级评价基本条件 申请中国AOPA航空科技教育机构证书,需要全部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机构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的实施、保障航空科技教育的软硬件条件; (3)具有一定的组织、落实航空科技教育的领导和师资力量。 4.2申请基地等级评价基本条件 申请中国AOPA航空科技教育基地证书,需要全部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基地主管机构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的实施、保障航空科技教育的场地、设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组织、落实航空科技教育的领导和师资力量。 5.机构等级及其条件 中国AOPA航空科技教育机构能力评价分为两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3—为:特色机构,示范机构。 5.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或被推荐获得学校机构等级: (1)特色学校 (a)开设了航空科技课程; (b)使用的设备、教具和教材经过中国AOPA认证; (c)参与航空科技教育活动的学生在20人以上。 (2)示范学校 (a)获得中国AOPA颁发的“特色学校”证书并持续开设航空科技课 程达到3年以上; (b)有2名以上专职教师或兼职辅导员持有中国AOPA辅导师培训合 格证,其中,至少1人持有高级辅导师培训合格证; (c)参与航空科技教育活动的学生达到在校生总数的10%以上; (d)累积有20名以上的学生在中国AOPA组织的区域性竞赛中获奖, 或者累积有5名以上的学生在中国AOPA组织的全国性竞赛中获奖。 5.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研发机构等级: (1)特色研发机构 (a)有独立研发的航空科技教育设备、教具; (b)进入航空科技教育领域的主要设备、教具,经过中国AOPA认证。 (2)示范研发机构 (a)具有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和较强的研发力量; (b)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独立研发的航空科技教育设备、教具; (c)所有进入航空科技教育领域的设备、教具,均经过中国AOPA 认证; (d)自主研发的航空科技教育设备、教具,已经推广到国内10个以 上省区市;—4—(e)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用户反映良好。 5.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教育机构等级: (1)特色教育机构 (a)具有体系较为完整的航空科技课程,包括:设备或教具、教材、 教员; (b)所使用的设备、教具和教材经过中国AOPA认证,一个省级区域 内至少有2名持有中国AOPA辅导师培训合格证的教员(前10个教育机构 可以申请偏离); (c)课程已经推广到10所以上学校、基地。 (2)示范教育机构 (a)具有完善的内部教育管理体系; (b)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独立研发的航空科技教育课程; (c)持有中国AOPA辅导师培训合格证的教员占机构教员总数的30% 以上,其中,持有高级及其以上等级培训合格证的辅导师,占持证辅导师 总数的10%以上。 (d)所有使用的航空科技教育设备、教具、教材均经过中国AOPA 认证; (e)业务已经推广到国内10个以上省区市; (f)服务体系完善,用户反映良好。 6.基地等级及其条件 中国AOPA航空科技教育基地能力评价分为两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 为:特色教育基地,示范教育基地。 6.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特色教育基地等级: (1)有适合开展航空科技教育的场所、设备及其基本配套的软硬件 条件;—5—(2)建立了航空科技教育管理体系,包括:领导和管理力量满足需 要,有计划安排,有专职或兼职教员,建立了活动调节机制,制定有应急 事件处理方案; (3)进入开放场所参与航空科技教育活动的青少年月均达到100人 以上。 6.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示范教育基地等级: (1)获得中国AOPA颁发的“特色基地”证书并持续开展航空科技教 育活动达到3年以上; (2)有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教员持有中国AOPA辅导师培训合格证, 其中,至少1人持有高级辅导师培训合格证; (3)进入基地参与航空科技教育活动的青少年月均达到500人以上; (4)参与基地航空科技教育活动的青少年,累积有20人以上在中国 AOPA组织的区域性竞赛中获奖,或者累积有5人以上在中国AOPA组织的 全国性竞赛中获奖。 (5)服务体系完善,用户反映良好。 7.评价与认证 7.1评估员 中国AOPA采取专职评估员与兼职委任代表相结合的形式,对机构与 基地航空科技教育能力进行评价。 (1)专职评估员 由中国AOPA直接派出。 (2)委任代表 中国AOPA机构与基地航空科技教育评价委任代表,须符合下列全部 条件: (a)持有中国AOPA颁发的高级及其以上等级辅导师培训合格证,或—6—者中国AOPA认可的学校、研发与教育机构的骨干教学、技术人员; (b)经过中国AOPA委任代表培训,考试合格。 7.2评价组织 (1)航空科技教育机构与基地评价,根据类别和级别分别组织实施; (2)评价分为查阅资料、现场演示与察看等部分; (3)前一次评价没有通过,1年后方准申请参加后一次评价。 7.3认证 中国AOPA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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