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第一章总录则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八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第十四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第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第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第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第三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四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第四十三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四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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