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12 备案号:32889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6/ T638—2011 婺源县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 2011 - 12 - 30 发布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36/ T638—201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景区开发 .......................................................................... 1 5 景区管理 ..........................................................................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重点古村落名单 ............................................ 6 I DB36/ T638—2011 前 言 本标准中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婺源县城乡管理局、婺源县旅游委员会、婺源县城乡规划局、婺源县建设局、 婺源县文物局、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兴,程金生,余国琴,俞 军,俞卫华,洪日如,汪建国,郑进生。 II DB36/ T638—2011 婺源县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婺源县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秩序、乡村旅游景区管理及乡村旅游资源保 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婺源县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景区的开发、管理和乡村旅游资源保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2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江西省旅游条例》(2009年版) 3 术语与定义 3.1 乡村旅游 是指利用乡村独特的山水环境、田园风光、人居村落、乡土建筑、农耕形态、民俗风情、风物特产 等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度假、餐饮、体验、健身、娱乐和购物的一种新型的旅游活动。 3.2 乡村旅游区 是指以乡村自然、人文资源为主要旅游吸引物,具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功能,能够 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并且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独立经营管 理区域。 4 4.1 景区开发 景区开发原则 坚持“有效保护、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4.2 景区开发审批程序 1 DB36/ T638—2011 4.2.1 乡村旅游景区总体规划 投资者必须按规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拟开发景区编制《乡村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 必须报县旅游部门前置审批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法律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论证评审后,报县 人民政府审批。 4.2.2 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主体 投资乡村旅游景区开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拟投资乡村旅游景区开发的主体凭《乡村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向县旅游主管部门交验如 下文件:①营业执照;②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乡村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资金验资证明。 4.2.3 景区开发详细规划 乡村旅游景区开发主体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景区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并 经评审后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 4.2.4 乡村旅游景区对外开放 投资开发者完成景区项目建设工程后,持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向县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对 外开放。旅游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对已具备接待游客条件的,批准对外开放;对 不具备接待游客条件的,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放者,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 以处罚。 5 5.1 景区管理 乡村旅游景区开发项目监管 5.1.1 旅游主管部门对乡村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管。 5.1.2 对影响和破坏乡村旅游资源、生态环境、文物古建、古民居、田园风景等的旅游项目,有关部 门不得批准实施开发。 5.1.3 项目建设内容如有变更的,开发经营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论证许可后方可变更。对不 按旅游规划进行开发,擅自增减、改变建设项目或不按工程进度建设的,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责 令改正;对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施工规程的,国土、建设部门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 5.1.4 已批准开放的景区和未开发、开放的旅游资源所在单位,以出租、发包、出卖等方式转让景区 开发经营权和引资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均应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履行手续, 擅自出租、发包、出让乡村旅游资源和景区开发经营权的,追究有关乡镇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2 乡村旅游环境管理 5.2.1 管理范围为县内主要公路干线和通往景区的旅游公路沿线两侧第一重山脊以内区域,风景名胜 区、历史文化名村和《婺源县旅游总体规划》所列景区及其游览线路两侧可视区域范围。 5.2.2 该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坟墓。 5.2.3 该区域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禁止新建石灰厂、电石厂、活性炭厂、水泥厂等带有灰尘污染、 光色污染、噪音污染、水源污染的厂矿和烟囱。 5.2.4 该区域范围内河道禁止乱采滥挖、禁止淘金。禁止在河道内毒鱼、电鱼、炸鱼和向河道内倾倒 废弃物。 2 DB36/ T638—2011 5.2.5 该区域范围内所有耕地一律不许抛荒,茶园要做到每年及时春肥、夏锄、秋挖和修剪,或种植 带花果木、中草药等经济作物。 5.2.6 该区域范围内新建房屋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徽派”建筑风格。 5.2.7 该区域范围内要保持整洁的村容镇貌和良好的卫生状态。 5.2.8 该区域范围内主要交通线路沿线严禁乱搭乱建等。在主要交通沿线,现有的自然村(镇)新建 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拆旧建新),建筑物两侧控制红线严格按《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间 距执行。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建材、摊晒谷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 水及路肩种菜。 5.2.9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本区域范围内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村 落、名木古树和风景名胜。 5.2.10 该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应有计划地进行绿化、美化。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林地、专用绿地 等,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5.2.11 该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应建设垃圾集中堆放场、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创造条件对垃圾、粪便进 行无害化处理。村内道路、河流应组织人员清扫保洁。 5.3 乡村旅游资源管理 5.3.1 乡村旅游资源调查 5.3.1.1 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县区域内乡村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和论证,建立乡 村旅游资源档案。对具有旅游开发前景,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的建筑与设施、水域风光、地 文景观、生物景观、遗址遗物、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等资源调查,按 GB/T 18972 的规定进行。 5.3.1.2 对下列资源暂不进行乡村旅游开发: a) 明显品位较低,不具有乡村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 b) 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c) 开发后可能造成环境问题的; d) 有损社会形象或影响国计民生的; e) 某些位于特定区域内不便于乡村旅游开发的; f) 当地居民不同意开发的。 5.3.2 乡村旅游资源利用 5.3.2.1 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旅游资源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 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3.2.2 对列为乡村旅游项目开发的各类资源,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婺源县旅游总体规划》和旅 游业发展需要,提出近期、中期、远期开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 行合作开发或对外公开竞招出让经营权。 5.3.2.3 规划与编制应符合 GB/T 18971 的规定,规划中应有明确的资源保护规定和措施。 5.3.3 5.3.3.1 乡村旅游资源保护 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中的保护 a)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 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b) 利用各类资源进行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安全的要求; 3 DB36/ T638—2011 c) 开发建设生态旅游景区,应注重物种的多样性保护。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应设立隔离区、缓冲 区,不得捕杀野生动物; d) 乡村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应当维护好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 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和废料; e) 开发建设新景区,应按照游览区、服务区分离的结构进行,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 他服务设施; f) 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应对当地的节庆、民俗活动等传统历史文化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利于传统历 史文化的传承。 5.3.3.2 a) b) c) d) e) f) g) h) i) 5.4 旅游活动中的保护 应科学控制游客容量,避免造成对旅游资源的破坏; 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游客心理承受能力,测算并确定景区合理容量、极限容量; 设立景区敏感区域,测算并确定敏感区域的合理游客容量; 建立景区游客容量控制体系。尤其对敏感区域采用动态控制技术,建立有效防止容量超载的预 案; 景区内,特别是重点保护景区,应禁止吸烟,并落实好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景区内销售的旅游商品、土特产、纪念品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表演等应以不破坏生态平衡为 原则; 应加强对游客的公德教育和严格景区管理,防止在山崖、树木和古迹上刻画涂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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