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CS  91  .020 P  53 卜』 }p i JJ . 、竺二 ,. D B 13 省 地      t 标 万 准 DB  13/ T  1164- 2009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2009-11 -09发布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监 督 局 2009一 11- 09实施 发布 DB13/ T  1164一一2009 月I j 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秦皇岛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军、马振华、张亚林、高鹏、王亚利。 DB13/ T  1164一一2009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设置总则、设置一般要求、设置位置、      设置密度和尺寸 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建成或改造后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包括废物箱、活动厕所、交通类护栏、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地名牌、步行者导向牌、公交车站设施、信筒、公用电话亭、信息亭、报刊亭、 座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1 0 0 01 .   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 7 7 3 3.   1 地名   标志      GB  5 0 2 2 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 J J  1 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YZ/ T  0067 信筒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卜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n之 0口 . 人行道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至车行道边缘的地带。参见附录A. . q〕 QO   通行带 人行道 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 。参见附录A. 月呀 Od . 设施带 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 设施的区域。参 见附录A. 只J - 八 J  路口人行带 道路交义 口圆角控制范围内人行道。 八t)  .         qd 步行者导向牌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DB  13/ T  1164- 2009 3.   7      信息亭 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的设施。      4 总则 4.   1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   2 应与各地的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4.   3 应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4. 4 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4.   5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 置方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4.   6 不得附设与设施功能无关的内容。 5 一般要求 5 .   1 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应放置在设施带内,不得占用通行带。 5 .   2 沿车行道一则设施带内,除导向牌、路名牌外不准设置其它任何设施,且设施外缘不应越出设施 带范围。 5.   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 1 .   5  m,人行带宽度和通行能力按 GB 5 02 2 0中的规定执行。 5. 4 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宽度不应超过 2 .   0  m  o 5.   5 通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路口人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和废物箱外不 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5.   6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   25  m 人行道空间内不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5.   7 设施的外廓距路缘石外沿的最小距离为 0 .   25  mo 5.   8 设施的设置、造型与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满足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不应阻挡通行视 线,不应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5.   9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位置和密度应与所在街道功能相适应,根据使用人数量、使用频次、使用方 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人流密度大的区域设置的密度可适当加大。 5.   1 0 设施应结合周边建筑 已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设施设置,适当整合,避免重复。 5. 1 1 设施不得占压市政公共设施,如管线、检查井等,并留出市政公共设施维修的合理空间,满足相 关作业要求;不应压占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5. 1 2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 5. 1 3 各类设施的标识应符合 GB/ T  1 0 0 01 .   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 设施设置要求 6 .   1 废物箱 6 . 1 .1 设置密度 废物箱的同侧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并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适当增减:商业、金融、服务业街      道等人流密度大的地区的人行道:3 0  m' -5 0  m;其他道路的人行道:80  m' -1 00m。每个公共汽 (电) 车站应至少设置1 个废物箱。 6 . 1 . 2 基本尺寸 废物箱的投放口      大小应方便行人投放废弃物;箱体高度为0 .   8  M-1 .   1   M. 6 . 2 活动式公共厕所 6 . 2.   1 设置位置                                                        DB  13/ T  1164- 2009 6 .   2.   1 .   1 宽度5米以 卜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活动厕所。 6 . 2. 1 . 2 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 1 5  m范围 内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活动厕所。 6 . 2. 1 . 3 在周围5 0 0  m范围内没有固定公共厕所的,可设活动厕所。 6.2. 2 尺寸 活动式公共厕所尺寸应符合C      J J  1 4的有关规定。 6 .   3 交通类护栏 6 .   3.   1 人行道护栏 人行道护栏应根据道路等级、人流密度和交通管理需要来设置。      6.   3 .   2 人行道桩 人行道桩设置应当满足交通管理要求,      不妨碍行人通行安全,做到设置规范、整齐、美观,降低对 道路景观的不 良影响,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 6 . 4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6 . 4 .   1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的设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 6 . 4 . 2 宜与交通护栏结合设置。 6 . 4 . 3 宽度 3  m 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存车架,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至少 1 . 5  m的通行带。 6 . 4 . 4 宽度5  m 以卜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围栏。 6. 4 . 5 存车架的设置应保证自行车车身放置不超过路缘石外沿。 6. 4 . 6 围栏高度不应超过 1 .   3  mo 6.   5 地名牌 6 .   5.   1 地名牌设置 地名牌应设置在道路路      口或路段的明显位置,一般设置在路口人行横道线外侧,便于识认。地名街 牌不得被遮挡。 6.   5 .   2 规格尺寸应符合 GB 1 77 3 3的规定。 6.   6 步行者导向牌 6.   6.   1 设置位置 宜设置在靠近道路交叉      口、人流集散区域附近路段的人行道上。 6. 6 . 2 设置密度 同侧设置间距为5      00  m左右。 6.   6 .   3 限制尺寸 除标识外高度不      大于2 . 2m,垂直投影总面积不大于0 . 6m2 0 6.   7 公交车站设施 6 .   7 .   1立 占牌 6 . 7 .1 . 1 设置候车亭的车站,公交站牌应设置在候车亭两侧,站牌标识面面向候车亭垂直于行车道。 6. 7 .1 . 2 未设置候车亭的车站,公交站牌应设置在站台停车方向的前方,站牌垂直于行车道。 6. 7 .1 . 3 公交站牌的最外边距路缘石外沿不宜小于 0.   4  m  o 6.   7 .   2 候车亭 6. 7 . 2 .1 候车亭设置数量和长度宜根据公交车站客流量、运营线路数量、车辆停靠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6. 7 . 2 . 2 候车亭及其设置应满足通透性要求。 6.   7 .   2.   3 人行道上设置公交候车亭的,应保证至少 1 .   5  m的通行带。 6 .   7. 2. 4 公交车站设置候车亭应因地制宜,宜优先选择小尺寸的候车亭。 6 .   7 . 3 排队用安全护栏 6.   7.3 护栏设置应平行于路缘石外沿,护栏距路缘石外沿 0 .   25  mo 6.   7.  3.   2 护栏高度不超过 1 .   3  mo DB  13/ T  1164- 2009 6.   8 信筒 6.   8 .   1 设置位置 应符合 《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的规定。      6 .   8 .   2 基本尺寸 按YZ/ T  0 0 67      规定执行。 69 公用电话亭 6 . 9.   1 设置密度 电话亭设置密度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 人口聚集区可适当增加。 6.9.2 尺寸 电话亭宜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不大于1      . Om,宽度不大于1 . Om,高度不大于2 . 2  m0 6.   1 0 信息亭 6.   10.   1 设置位置 6. 1 0. 1 .1 宽度 3 . 5  m 以卜的人行道不应设置信息亭。 6 .   1 0.   1 . 2 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1 5  m范围 内的人行道不应设置信息亭。 6 .   1 0.   2 设置密度 6 .1 0. 2. 1 一般道路人行道上信息亭同侧设置间距应不小于 1   00 0  m 6 .   1 0 . 2.   2 在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人行道上, 设置密度可适 当增加。 6 . 1 0 . 2. 3 限制尺寸 长度不大于1 . 0  m,宽度不大于1      .   0  m,高度不大于2.   2  ma 6. 1 1 报刊亭 6. 1 1 .1 设置位置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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