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数据安全 第五章 应用与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 安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 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 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1 (三)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 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 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 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以 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 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四)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服务组织收集、产生的不 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以及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活动所收集、产生的各类数 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遵循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 护并举、坚持创新引领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应用和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机制, 创新探索数据流通利用体系,加强数字化赋能城市治理,促 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数字社会水平。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 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全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促进数据治理机制建设 2 和数据流通体系探索,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数据工 作。 市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市场监管、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职责。 第六条 【数据标准化】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 准化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 和管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首席数据官】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 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 任,协同管理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 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数据专家委员会】设立由政府、高校、科研机 构、企业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公共 数据治理、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和评 估,为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数据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大数据主 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宣传教育】本市加强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 教育,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 3 培训体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 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 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或阻碍,影响公共数据的依 法汇聚、共享、开放。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 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本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 的统一基础设施。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门的公共数 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整合。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 录管理制度。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为政务数据目录和公共服 务数据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 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编制、发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 录并适时更新。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的要求,将其履行法定职责 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数 4 据、以及依法采购获得的非公共数据,及时纳入政务数据目 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 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按照编制规范的要求,根据数字化发 展和相关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服务数据目录。 第十三条 【基础数据库与专题数据库】市大数据主管 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 和空间地理、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 体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专题数据库。 第十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在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 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依法采取 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 (二)处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申请; (三)配合开展公共数据等级保护相关安全评测和风险 评估; (四)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收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 收集公共数据,应当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 务所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 5 关于数据收集程序的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共数据委托收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 织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为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确需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 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受 托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 或者方式处理公共数据。 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解除的,受 托人应当将收集的公共数据返还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或 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使用。未经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 织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中的公共数据收集】 为了应对突 发事件,政务部门依据应对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为应对突发事件所 必需的数据。以此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处置 工作无关的事项。 政务部门依据前款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的数据时,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 范围、方式。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商业秘密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 6 供。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务部门应当对获取的 突发事件相关公共数据进行分类评估,将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采取封存、删除等安全处理措 施,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 第十八条【非公共数据采购】 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 责需要采购非公共数据的,应当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并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根 据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公共数据质量 管理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 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不 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出 校核申请,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并反馈。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汇聚】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 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时、全量向公共数据资源平 台汇聚公共数据。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汇聚的 数据,应当经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并依托公共数据资源 平台以服务接口等方式进行共享。 7 第二十一条 【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 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前款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 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政务 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的数据,或者向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 务组织提供数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分类共享制度】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 织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数据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依据共享属 性,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 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 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申请并获取。 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 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共享请求,数据提 供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及时 完成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 共数据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 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数据共享的申请与使用】 政务部门、公 8 共服务组织申请共享数据的,应当遵循最小够用原则,明确 应用场景,并承诺应用场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共享数据管理,通过 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处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 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能用于申请时确定的应用场 景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本市推动公共数据资源 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 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提 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 【分类开放制度】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 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无条件获取。 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申请,由市大数据主管 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后确定是否开放。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政务部门、公共服 务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编制公共数 据开放清单,并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予以公布,实行动态 调整。 9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分级开发】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实行分级开发。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承担公 共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开发利用、市场化运营、服务管理 等具体工作,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二级开发主体,获 取经一级开发主体初步开发的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和运营。二 级开发主体根据市场需求规划应用场景,需要一级开发主体 汇聚治理的数据资源的,经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 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市场化方式开发和运营特定数据产 品,并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数据融合开发】探索建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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