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1.120.99 DB42 B 38 备案号: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926—2013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蕲艾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Artemisiae argyi folium in pichun (报批稿) (完成时间:2013-10-16) 2013-11-20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05-01 实施 发布 DB42/T926—2013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17924《地理标志 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和 GB/T 1.1-2009 起草。 标准由湖北省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标准由湖北省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工作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远明、张建军、王成林、陈爱东、郭双喜、徐涤新、易淑勤。 I DB42/T926—2013 引 言 蕲艾,为菊科植物艾的栽培变种蕲艾的干燥叶。《本草纲目》中记载:“自成化以来,则以蕲州者 为胜,用充方物,天下重之,谓之蕲艾。”2010年,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政府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申请,同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59号公告,正式批准蕲艾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蕲艾的外观和内在品质与其它地区所产艾叶有特殊之处,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生产加工、技 术要求、标志包装上与其它产品也有不同要求。为了保护蕲艾独特品质,规范蕲艾生产加工各环节的操 作技术,保障蕲艾产品质量,规范蕲艾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活动中的术语、定义、保护范围、生长环境、 要求、试验方法等,有必要制定蕲艾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59号公告中的“蕲艾质量技术要求”,参照相关文献,结合科 研数据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 1 DB42/T 926-2013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 蕲艾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蕲艾的术语、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采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 的蕲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402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 WM/T2-2004 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8 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艾(Artemisia argyi Lévl.et Vant.) 菊科植物艾(Artemisia argyi Lévl.et Vant.), 又名艾、艾蒿等,多年生草本植物。 3.2 蕲艾(Artemisiae argyi folium in.Qichu) 菊科植物艾的栽培变种蕲艾(Artemisia argyi Lévl.et Vant.cv. qiai)的干燥叶片,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 年第 159 号公告规定范围内所产。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 年第 159 号公告批准的范围,见附 录 A。 5 自然环境 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地处长江中游北岸,位于东经 115°12′~115°56′,北纬 29°59′~ 30°40′,全年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 16.8℃,年平均日照数 2025.8h,年平均 2 DB42/T926—2013 降雨量 1341.7mm。蕲艾适宜生长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海拔 300 米以下, 耕层厚度≥25cm,pH 值 5.7~6.3,土壤有机质含量≥1.6%,排灌条件良好,黄棕壤荒坡、丘陵、平原等地块。大气环境应符合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土壤环境应符合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灌溉用水应 符合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 采收技术 6.1 采收时间 采收期为 5 月中旬至 6 月中旬,以端午节前后一周为佳,一天中以 12~14 时采收为好。 6.2 脱叶 采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至叶面无水,再脱取艾叶。 6.3 干燥 自然阴干。 7 要求 7.1 性状 蕲艾叶多皱缩、破碎,有短柄。完整叶片展平后呈卵状椭圆形。羽状深裂,裂片椭圆状披针形,边 缘有不规则状的粗锯齿;蕲艾叶片较其它艾叶更宽大肥厚,长 2.5~11cm,宽 1.5~8cm,叶片表面淡青 色或深黄绿色,密布腺点,茎杆及叶背密生灰白色绒毛,毛密而长,质柔软,香气浓郁,味苦。 7.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项 目 7.3 指 感官要求 标 形态 叶片完整、干净,无艾梗、少碎末,无霉变、无虫蛀 色泽 淡青色或灰白色,且色泽一致 气味 具有蕲艾特有的浓郁香气、无异味 杂质 不得含有非艾类夹杂物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项目 水 分, % 理化指标 要求 ≤ 14.0 总灰分,% ≤ 12.0 水浸出物,% ≥ 14.0 挥发油,% ≥ 0.8 3 DB42/T 926-2013 表2 理化指标(续) 总黄酮, % ≥ 5.0 燃烧热值, J/g ≥ 17000 7.4 安全质量指标 安全质量指标为重金属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WM/T2-2004 7.5 的规定。 净含量 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感官指标 取定量蕲艾置于白色瓷盘中,观其形态、色泽,嗅其气味。 8.2 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 年版 一部》附录 IX H “水分测定法第二法”测定。 2010 年版 一部》附录 IX K“灰分测定法”测定。 2010 年版 一部》附录 X A“浸出物测定法”测定。 2010 年版 一部》附录 X D“挥发油测定法甲法”测定。 8.2.2 总灰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8.2.3 水浸出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8.2.4 挥发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8.2.5 总黄酮 8.2.5.1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在 120℃干燥至恒重的芦丁对照品适量,加乙醇制备成每 1mL 中含芦丁 0.2mg 的对照品溶 液。 8.2.5.2 标准曲线的制作 精密吸取 0、 0.4、 0.8、 1.2、1.6、2.0 mL 芦丁对照品溶液,置于 10mL 容量瓶中,分别加入 60%乙醇溶液 2.0、1.6、1.2、0.8、0.4、0 mL,再加入 5%亚硝酸钠溶液 0.5mL,摇匀,放置 6min;加 入 10%硝酸铝溶液 0.5mL,放置 6min 后;加入 4%氢氧化钠溶液 4.0mL,加 60%乙醇定容摇匀,放置 15min;。 以相应的试剂为空白,在 510nm 处测定吸光度。用芦丁的浓度作为横坐标,以对应的吸光度值作为纵坐 标,绘制标准曲线。 8.2.5.3 测定方法 精密称取样品粉末 1.00g,加入 60%乙醇 100mL,置于具塞锥形瓶中,超声处理 40min ~60min。吸 取样品量 0.5mL,用 60%乙醇加到 2.0mL;加入 5%亚硝酸钠溶液 0.5 mL 摇匀,放置 6min;加入 10%硝酸 4 DB42/T926—2013 铝溶液 0.5 mL,放置 6min 后;加入 4%氢氧化钠溶液 4.0 mL,摇匀,加 60%乙醇定容 10 Ml,放置 15min; 在 510nm 处测定吸光度。根据标准曲线计算样品总黄酮含量。 8.2.6 燃烧热值 按 GB/T 14402 规定的方法执行。 8.3 安全质量指标 按 WM/T2-2004 标准规定的重金属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方法执行。 8.4 净含量 按 JJF1070 的规定测定。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在相同自然环境区域内,同一时间采收的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 年版 一部》附录Ⅱ A“药材取样法”规定执行。样品量不少于 1kg,分成 3 份,一份检验用,一份复检用,一份留样。 9.3 9.3.1 9.3.2 9.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生产单位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挥发油。 型式检验 9.4.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7 章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9.4.2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 企业首次批量生产前; b) 生长环境、栽培或加工技术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5 判定规则 9.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合格。 9.5.2 感官要求项目和理化指标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仍不合格的, 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5.3 安全质量指标中的重金属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均判为不合格产 品。 9.5.4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对留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 DB42/T 926-2013 10.1 标志和标签 10.1.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10.1.2 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质量等级、规格、产地、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包装袋 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 10.2 包装 内外包装应选择无毒、无害、安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材料。 10.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 10.4 贮存 10.4.1 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易污染、易挥发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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