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758—2012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Indirect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2012- 11-01 发布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01-01 实施 发 布 DB 41/758—2012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5 I DB 41/ 758—2012 II DB 41/758—2012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行为,促进污染治理的技术进步,保 护环境,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碧水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哲、马勇光、李素玉、邢宝周、张传兵。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 年 11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III DB 41/ 758—2012 IV DB 41/758—2012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与管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 产企业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GB/T 11893 总磷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 发光细菌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稀释与接种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1 DB 41/ 758—201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发酵类制药 通过发酵的方法生产抗生素或其它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工序生产出药品的过 程,按照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 β —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脂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2 混装制剂类制药 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置,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过程。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酵类制药企业或生产 设施。 3.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发酵类制药企业。 3.5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以外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外排废水(含 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8 区域污水处理厂 对进入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 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9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区域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 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 41/758—2012 4.1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发酵类制药企业废水,执行表1标准A规定排放限值,并应满足城镇污水处 理厂进水水质的要求。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的发酵类制药企业废水,执行表1标准B规定排放限值,并 应满足区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要求。 4.2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4.3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1 限值 标准 A 标准 B pH 值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60 3 悬浮物 60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0(30) 60(45)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20(100) 220(180) 6 氨氮 35(25) 35(25) 7 总氮 70(50) 70(50) 8 总磷 1.0 2.0 9 总有机碳 40(30) 60(45) 10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0.07 11 总锌 3.0 3.0 12 总氰化物 0.5 0.5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4.4 生产不同类别的发酵类制药产品,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 2。 表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t 序号 药品种类 β —内酰胺类 四环类 1 抗生素 四环类 氨基糖苷类 代表性药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青霉素 1000 头孢菌素 1900 其他 1200 土霉素 750 四环素 750 去甲基金霉素 1200 金霉素 500 其他 500 链霉素、双氢链霉素 1450 庆大霉素 6500 大观霉素 1500 3 DB 41/ 758—2012 表 2(续) 单位:m3/t 序号 药品种类 代表性药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其他 3000 红霉素 850 麦白霉素 750 其他 850 卷曲霉素 6500 去甲万古霉素 5000 其他 5000 洁霉素、阿霉素、利福霉素等 6000 维生素 C 300 维生素 B12 115000 其他 30000 谷氨酸 80 赖氨酸 50 其他 200 — 1500 氨基糖苷类 大环内酯类 1 抗生素 多肽类 其他类 2 维生素 3 氨基酸 4 其他 注: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5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 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 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 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若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 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C基  Q总  C ……………………………………… ⑴  Yi  Qi基 实 式中: C 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 总 —实测排水总量,m3; Yi —第 i 种产品产量,t; Qi 基 —第 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C 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4 Q总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 Yi  Qi基 DB 41/758—201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 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 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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