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1474—2012 动物狂犬病防制技术规范 2011 - 11 - 15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2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1474—2012 目 次 前 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诊断 .............................................................................. 1 5 疫情报告 .......................................................................... 3 6 疫情处理 .......................................................................... 3 7 预防与控制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免疫荧光试验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 ........................................ 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内基氏小体检查 .................................................. 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狂犬病病毒抗原 .................... 11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RT-PCR) .............................. 1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塞勒(Seller)氏染色液 ......................................... 13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曼(Mann)氏染色液 ............................................. 1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人身防护 ....................................................... 15 I DB51/T 1474—2012 前 言 本标准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张东、毛光琼、陈斌、侯巍、阳爱国、郭莉、陈冬、文豪。 II DB51/T 1474—2012 动物狂犬病防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狂犬病的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内一切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18639-2002 狂犬病诊断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3.1 狂犬病(Rabies)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急性自然疫源性传染病,所有温血动物均可感染,由于其症状明显, 病死率极高,一旦发病,人畜的病死率几乎为100%。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4 4.1 诊断 流行特点 虽然几乎所有的温血动物都对本病易感,但在自然界中主要的易感动物是犬科动物和猫科动物,以 及翼手类(蝙蝠)和某些啮齿类动物。 发病动物和带毒动物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这些动物的唾液中含有大量病毒。本病主要通过患病 动物咬伤、抓伤而感染,动物亦可通过皮肤或粘膜损伤处接触发病或带毒动物的唾液而感染。 本病的潜伏期长短差别很大,短者 1 周,长者可达 1 年以上,一般为 2 周~8 周。咬伤头面部及伤 口严重者潜伏期较短;咬伤下肢及伤口较轻者潜伏期较长。 4.2 临床特征 1 DB51/T 1474—2012 本病的临床特征为狂躁不安、意识紊乱,死亡率可达 100%。狂犬病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狂暴型 和麻痹型。 4.2.1 犬 4.2.1.1 狂暴型可分为前驱期、兴奋期和麻痹期。 前驱期:此期约为 1 天~2 天。病犬精神沉郁,常躲在暗处,不愿和人接近,不听呼唤,强迫牵引 则咬畜主;性情、食欲反常,喜吃异物。喉头轻度麻痹,吞咽时颈部伸展。瞳孔散大,反射机能亢进, 轻度刺激即易兴奋,有时望空捕咬。性欲亢进,唾液分泌逐渐增多,后躯软弱。 兴奋期:此期约 2 天~4 天。病犬高度兴奋,表现狂暴并常攻击人畜。狂暴发作常与沉郁交替出现。 病犬疲惫卧地不动,但不久又立起,表现一种特殊的斜视惶恐表情。当再次受到外界刺激时,又出现一 次新的发作,狂乱攻击,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病犬在野外游荡,多半不归,到处咬伤人畜。随病程 发展,陷于意识障碍,反射紊乱,狂咬,显著消瘦,吠声嘶哑,夹尾,眼球凹陷,散瞳或缩瞳。 麻痹期:此期约 1 天~2 天。麻痹期症状急剧发展,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不久后躯 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最后因呼吸中枢麻痹或衰竭而死。整个病程 7 天~10 天。 4.2.1.2 麻痹型 该型以麻痹期症状为主,兴奋期很短或无。麻痹期始见于头部肌肉,病犬表现吞咽困难,使主人疑 为正在吞咽骨头,当试图加以帮助时常遭致咬伤。随后发生四肢麻痹,进而全身麻痹以至死亡,一般病 程 5 天~6 天。 4.2.2 猫 一般表现为狂暴型,症状与犬相似,但病程较短,出现症状后 2 天~4 天即死亡。在发作时攻击其 他猫、动物和人。因常接近人,且行动迅速,常从暗处突然跳出,咬伤人的头部,因此猫得病后可能比 犬更为危险。 4.2.3 其他动物 牛、羊、猪、马等动物发生狂犬病时,多表现为兴奋、性亢奋、流涎和具有攻击性,最后麻痹衰 竭致死。 4.3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诊断可采用以下方法: 4.3.1 免疫荧光试验或 ELISA(见附录 A) 4.3.2 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见附录 B) 4.3.3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RT-PCR)(见附录 E) 4.3.4 内基氏小体(包涵体)检查(见附录 C) 4.4 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动物狂犬病诊断结果的判定。 4.4.1 被发病动物咬伤或符合 4.2 特征的动物,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4.4.2 具有 4.3.3 和 4.3.4 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4.4.3 具有 4.3.1 和 4.3.2 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4.4.4 符合 4.4.1 且具有 4.3.3 和 4.3.4 阳性结果之一的,即判定为患病动物。 2 DB51/T 1474—2012 5 疫情报告 5.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呈阳性结果的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2 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并确 认后,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上报。 6 疫情处理 6.1 疑似患病动物的处理 6.1.1 发现有兴奋、狂暴、流涎等具有典型性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捕杀,并将尸 体焚化或深埋。 6.1.2 发现有被患狂犬病动物咬伤的动物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观察 10 天,限制其移动;对捕杀或 在观察期间死亡的动物,应及时采集脑组织送实验室检测。 6.1.3 对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确认的疑似患病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 人员对患病动物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由县级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采样、检测,进行确诊。 6.2 确诊后疫情处理 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疫情处置措施。 6.2.1 6.2.1.1 疫点、疫区、防护带的划分 疫点 圈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散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自然村(居民小 区);在流通环节,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的有关经营、暂时饲养或存放场所。 6.2.1.2 疫区 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所在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 脉等)。 6.2.1.3 受威胁区 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 公里所在区域。 6.2.2 6.2.2.1 采取的措施 疫点处理措施 疫点禁止养犬。 6.2.2.2 疫区处理措施 疫区犬只不准携带、运输出本疫区;停止所有犬、猫交易。 3 DB51/T 1474—2012 6.2.2.3 受威胁区处理措施 对未免疫犬、猫进行免疫,构建免疫带;停止所有犬、猫交易。 6.2.2.4 流行病学调查及监测 发生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每天对疫点内的易感动物进 行临床观察;对疫点内患病动物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一次抽样检测。 6.2.3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撤销 所有患病动物被捕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后,对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连续检测、观察 30 天以上,没有 新发病例;疫情监测为阴性;按规定对疫点、疫区进行了终末消毒。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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