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120.10 B 38 备案号: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 1901—2013 蛹虫草子实体 Scarlet caterpillar fungus fruit body 2013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22/ 1901—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蚕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森、祝长杰、韩建华、王芹、杨淑芳。 I DB22/ 1901—2013 蛹虫草子实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子实体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子实体的生产、加工和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的测定 NY/T 2116 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蛹虫草子实体 Scarlet Caterpillar Fungus fruit body 在谷粒培养基上接种蛹草拟青霉菌(Paecilomyces militaris),培养出的子实体。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子实体棒状,少有分枝,顶端膨大或不膨大,膨大处或顶端三分之一处着生众多乳头状突起。橘黄 色至橘红色。具有蛹虫草特有的鲜香气味。 4.2 理化指标 1 DB22/ 1901—2013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10 腺苷/% 0.055 粗多糖/% 2.500 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汞(以 Hg 计) (mg/kg) ≤ 0.05 铅(以 Pb 计) (mg/kg) ≤ 0.20 砷(以 As 计) (mg/kg) ≤ 0.50 镉(以 Cd 计) (mg/kg) ≤ 0.1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菌落总数(CFU/g) 5 指 ≤ 标 5×105 大肠菌群(MPN/100g)≤ 40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检测方法 5.1 感官检测 在光线充足、空气良好、无异味的环境下,将样品放在干净的白色搪瓷盘中,按本标准4.1条的规 定逐项进行感官检验。 5.2 卫生检测 5.2.1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铅 2 DB22/ 1901—2013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测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 志贺氏菌 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6 溶血性链球菌 按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理化检测 5.4.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4.2 腺苷 按NY/T2116 规定的方法测定 5.4.3 粗多糖 按NY/T 1676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母种,同一培养条件,同一接种时间,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3 DB22/ 1901—2013 6.2 抽样方法 在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样品供检测.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标志、感官、理化及微生物指标几方面。检验检疫合格并附合格证 的产品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培养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c) 有关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需仲裁时。 6.5 判定规则 6.5.1 产品的感官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为缺陷项,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为关键项,缺陷项两项或关键 项一项,判为不合格产品。 6.5.2 受检样品的缺陷项目检验不合格时,允许按 6.2 的规定重新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 为最终检验结果.关键项目检验不合格时,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重新 抽样复检。 7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应符合NY/T 658的规定.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具有防雨、防晒、防尘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 中应轻装、轻卸。 8.3 贮存 在常温、避光、干燥和有防潮设施处贮存。贮存库房应清洁、通风良好,无虫害和鼠害。严禁与有 毒、有害、有腐蚀性、易发霉、发潮、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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