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 A 12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206—2014 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 Demar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tourist rafting place 2014 - 12 - 1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206—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旅游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晓君、蔡跃玲、朱勇、赵洪石、刘明一、冯志佰、徐淳。 I DB22/T 2206—2014 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总则、等级标志与评分要求、评定规则、设施设备条 件、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质量体系、监督机制和保险。 本标准适用于旅游漂流单位。筹建旅游漂流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漂流活动 whitewater rafting 经营者组织游客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乘坐无机械动力的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 流工具,在适漂时间(每年五月初至十月中旬期间的能见度较好的白天)开展的水上旅游活动。 3.2 漂流设施 rafting facilities 旅游漂流码头设施,包括接待设施、问询服务设施、餐饮服务设施、购物设施、公用设施、信息指 示设施等。 3.3 漂流工具 rafting tools 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漂流活动,由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设施。如竹排、木筏、橡皮艇等。 3.4 旅游漂流场所 tourist rafting place 主要为满足旅游者实现休闲娱乐目的而开设漂流活动的场所。 3.5 1 DB22/T 2206—2014 突发事件 emergency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6 应急预案 contingency plan 面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 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个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 程救援保障系统;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系统;体现综合救援的应 急队伍。 4 总则 4.1 应增强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应急预案应作为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必备条件。 4.2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属等级将被立即取消,相应等级标志不能继续使用并由评定机构收回。 4.3 凡取消旅游漂流场所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 请。 5 等级标志与评分要求 5.1 等级划分及标志 5.1.1 旅游漂流场所用 A 的数量和船的图案构成。 5.1.2 旅游漂流场所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 的数量越多,表示旅游漂流场 所的等级越高。 5.2 5.2.1 5.2.2 6 评分要求 旅游漂流场所的质量标准按附录 A 进行评分,总分为 500 分。 评定各等级旅游漂流场所的基础分为:A 级为 350 分;AA 级为 400 分;AAA 级为 450 分。 评定规则 6.1 6.1.1 6.1.2 6.1.3 6.1.4 6.2 评定的责任分工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组织评定工作。 省级评定机构负责 AAA 级的评定工作。 市(州)级评定机构负责 AA 级的评定和 AAA 级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市)级评定机构负责 A 级的评定 AA 级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评定办法 6.2.1 评定标准按照旅游漂流场所基本条件要求和质量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各旅游漂流场所是否达到 标准,由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评价项目是否达到规定的得分数确定。 2 DB22/T 2206—2014 6.2.2 旅游漂流场所基本条件要求包括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安全保障、监督机制; 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卫生、通讯、服务、综合管理等评价项目。 6.3 复核及处理 6.3.1 旅游漂流场所等级标准的复核工作由原评定机构负责,每年一次;上级评定机构可对下级复核 情况进行抽查。 6.3.2 评定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和附录 A 进行复核。 6.3.3 复核工作应在旅游漂流单位对照标准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形式检查验 收。 6.3.4 对于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的旅游漂流单位,按以下办法处理: a)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改(整改期 3 至 6 个月,验收符合 标准后方可继续运营)、取消旅游漂流场所相应等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b) 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含三次)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二次)的单位取消其 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7 设施设备条件 7.1 漂流水域 7.1.1 漂流航道总长度应大于 5000 m,漂流时间不少于 1.5 h。 7.1.2 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窄)于 15 m。 7.1.3 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器具长度的 4 倍。 7.1.4 漂流航道水流速度,应不大于 5 m/s。 7.1.5 航道单个陡坎落差,应不大于 0.5 m,连续比降的滩长一般不得大于 200 m。 7.1.6 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远离暗河入口距离不得小于 1000 m,远离大坝距离不得 小于 1500 m;航道上有可能漂入岩石夹缝、暗河及其它岔河的,应设有安全阻拦装置。 7.1.7 漂流航道及周边无污染、水体洁净。 7.1.8 对可能引发或造成游客人身安全意外的急流、暗流、冲浪、岔河及落差较大且穿过岩石夹缝的, 不得设计漂流河道。 7.1.9 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7.2 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7.2.1 应设在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水域处、使用宽度不小于 10 m 的上、下船码头。 7.2.2 码头的建造必须与周围环境、游客容量相配套。 2 7.2.3 上、下船码头处都要配设至少 5 个蹲位以上的环保厕所,配设面积不少于 30 m 、设施(衣挂、 座椅、镜子)齐备的封闭式男女更衣室。 7.2.4 售票处应设在旅游漂流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 7.2.5 售票处应在醒目位置向游客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漂流简介和游客须知等服务指 南。 7.2.6 设有接待中心,提供问询、团队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并有专人值班。 7.2.7 有存放衣物及贵重物品的设施。 7.2.8 有广播、通讯设备。 7.2.9 有停车场,其规模与旅游漂流接待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面平整。提倡建设环保停车场。 3 DB22/T 2206—2014 7.2.10 有在冰封期贮存漂流工具的专用库房。 7.2.11 在深水区应为救生员至少配设 1 只带浮索的救生圈。 7.2.12 旅游漂流服务中心应设有与接待游客容量相适应的休憩场地,场内应设置供游人临时休息的座 椅。视季节气候需要,座椅带遮阳蓬。 7.2.13 漂流时间超过 3h 的漂流区域应设置中间停靠站。 7.2.14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1-2012、GB/T 10001.2-2006 的要求。 7.3 漂流器具 7.3.1 投入使用的漂流工具不得少于 100 只,其中:两人座位的 80 只;四人座位的 20 只。且每只均 应符合交通部门的相关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适航证书。 7.3.2 漂流器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7.3.3 漂流器具每年应经属地海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7.3.4 漂流器具四周有救生用的把手索。 7.3.5 漂流器具上应标明乘客定额且有安全警示语。 7.3.6 建立漂流工具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设有专人负责检修。 8 从业人员资格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护漂人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实际操作考核认证,持 证上岗。 9 安全管理体系 9.1 9.1.1 9.1.2 9.1.3 9.2 安全保障 设有救护站(点)、配备设备、药品和医护人员。 深水区域、急弯处、浪区较大处应提前 100 m、50 m 处分别设立警示标志。 漂流航道内无危及漂流安全的障碍物和漂浮物,确保航道畅通。 安全管理机构 9.2.1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信息畅通的安全管理机构。 9.2.2 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员,每公里航道不得少于 1 人。漂流水域内不得留有监视盲区,岸上设 有流动救生员,深水区、危险区至少设置一名定点救生员。 9.2.3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若漂流水域手机信号不足,至 少应有步话机保持联络。 9.3 安全制度 9.3.1 应在服务中心显著位置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有条件的经营场所配设单色户内或户外 “LED”显示屏。 9.3.2 在醒目位置设有“漂流人员须知”。除中英文外,还需有其他主要客源市场语言文字。主要内 容包括漂流者的年龄规定、身体健康情况规定、酒后限制规定等。 9.3.3 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严禁超载。 9.3.4 漂流活动中所有人员必须身着救生衣。 4 DB22/T 2206—2014 9.3.5 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员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向漂流者说明漂流水域特点、漂流器具使用方 法以及漂流的安全救生措施。 9.3.6 应随时监控、了解整个漂流水域的漂流活动。密切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个别漂流者的不安 全行为。 9.3.7 遇有雷雨或 3 级以上大风及能见度低于 50 m 等任何一种恶劣天气条件,即封闭漂流工具,停止 漂流活动。 9.3.8 在明显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9.3.9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9.3.10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9.3.11 有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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