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00 A12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961—2015 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 of rural tourism demonstration village's assessment 2015 - 02 - 12 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61/T 961—2015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规则依据GB/T 1.1-2009。 本标准由陕西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旅游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耀勋、黄满仓、何晓芳、马明、骆红。 本标准由陕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旅游局 联系人:黄满仓; 电话:029-8526149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5号 邮编:710061。 I DB61/T 961—2015 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的术语和定义、申报要求、评定要求和评定与监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的评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农民(包括牧民、渔民、林场职工等)为主体,以乡村独特 的自然资源、田园风光、生产经营形态、民俗风情、乡村聚落等为主要吸引物,满足旅游者观光、休闲、 度假、餐饮、体验、康体、健身、娱乐和购物等的一种旅游方式。 3.2 乡村旅游示范村 rural tourism demonstration villages 1 DB61/T 961—2015 以旅游业为主要产业,利用乡村独特的自然环境、田园风光、生产经营形态、民俗风情、农耕文化、 乡村聚落等资源,在全省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行政村。 4 申报要求 4.1 4.1.1 申报程序 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流程如图 1 所示。 申报 县(区)初审 否 合格 是 市(区)复核 退出 否 合格 是 省局评定 否 合格 是 省局发证 图1 申报流程图 4.1.2 乡村旅游示范村创建单位应按照附录 A 中表 A.1 的评分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得分达到 800 分以 上者,可申报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 4.1.3 创建单位填写附录 B 所示的《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申请报告》,经当地县(区)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4.1.4 市(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合格后报省旅游局。 4.1.5 由省旅游局组成验收组进行评定。评定合格后由省旅游局统一颁发“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 标志牌和证书并公告全省。 4.2 2 申报材料 DB61/T 961—2015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申报表一式 2 份(见表 B.1); ——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创建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1 份(约 1500 字左右); ——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创建单位自评表 1 份; ——反映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 1 份(时长不超过 15 分钟); 5 评定要求 5.1 组织管理 5.1.1 村内应有职责明确的乡村旅游管理机构、旅游接待机构、安全管理机构、市场营销机构,并配 备相关专兼职人员。 5.1.2 旅游管理机构负责乡村旅游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基本设施建设、规范农家乐接待户的经营行为、 旅游接待户和村属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协调、旅游投诉处理、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全 村乡村旅游项目的整体对外宣传等工作,保证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促进乡村旅游的健康有序发展。 5.1.3 应建立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等相关制度,如旅游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警机制、旅游信息统计制 度、旅游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旅游发展目标考核制度等。 5.1.4 应建立旅游综合管理档案。 5.2 5.2.1 设备设施 基础设施 5.2.1.1 村内交通标识完备、合理、规范。 5.2.1.2 村内路面应硬化处理,具有较好的可进入性,交通方式宜多样化。 5.2.1.3 村内应有规模与接待能力相匹配的停车场。 5.2.1.4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具,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 好率应达到 100%。 5.2.1.5 村内应设置满足游客需要的公厕、垃圾箱等卫生设施,且分布合理、管理良好,清洁卫生, 无污物,无异味。 5.2.1.6 通讯、照明、医疗等服务设施应符合有关基本要求。 5.2.1.7 村内应设立报警电话和村级医疗救护点。 5.2.2 服务标识 5.2.2.1 应在固定醒目位置准确标注公共图形标志、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急标志、疏散通道、 紧急出口及有关公示语和警示语。村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9 的要求,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 的要求。 5.2.2.2 各类标识牌应内容准确,图形符号清晰、文字规范,应不定期检查,对破损、变形、变色或 字迹图形不清的,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5.2.2.3 不宜进入的区域应设置围挡和警示标识,发生故障和正在维修维护的设施应有醒目的禁用标 识;危险难行的步行路段应合理设置台阶、扶手。 5.3 5.3.1 服务接待 餐饮 3 DB61/T 961—2015 5.3.1.1 5.3.1.2 5.3.1.3 5.3.2 厨房、餐厅应布局合理,能为游客提供安全、卫生的当地特色餐饮。 应保证餐饮原材料、半成品来源安全可靠,卫生状况良好,就餐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餐桌、餐椅、餐具、酒具配套齐全,干净卫生、无破损。 住宿 5.3.2.1 5.3.2.2 5.3.2.3 5.3.2.4 5.3.3 客房宽敞明亮、干净卫生。 客房内配套设施与用具应齐备,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 示范村应有设计合理、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客用卫生间。 卫生间设施与用品应配套齐全、环境整洁、采光通风良好。 购物 5.3.3.1 购物场所应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5.3.3.2 对购物场所、供货渠道、证照证件应进行规范管理,保证购物秩序良好,无价格欺诈、假冒 伪劣、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5.3.3.3 应有能充分体现当地特色和文化的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 5.3.4 娱乐 村内应有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或场地,能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娱活动。 5.4 5.4.1 服务要求 服务人员 5.4.1.1 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5.4.1.2 乡村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服务技能,熟悉相关 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考察合格后方可上岗。餐饮服务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5.4.1.3 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 5.4.1.4 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佩戴统一的服务标牌。 5.4.1.5 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使用规范称谓和文明礼貌 用语,提倡微笑服务。 5.4.1.6 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应熟知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投诉处理程序、村内购物、休息、安全、卫生、 医疗等相关设施的设置位置。 5.4.2 服务质量 5.4.2.1 5.4.2.2 评价。 5.4.2.3 5.4.2.4 存完整。 5.5 4 应设立服务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应制定旅游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通过电话、信函、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等形式定期接受顾客 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价格、投诉受理机构电话或网址。 应诚恳接待顾客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投诉必复,记录和档案应保 安全要求 DB61/T 961—2015 5.5.1 村内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重建措施等 内容。 5.5.2 村内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5.5.3 应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消防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5.5.4 应有规范的救助制度和措施,并配备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和基本的救助药品、医疗器械,能够对 突发疾病或轻微外伤进行紧急处置。 5.6 旅游效益 5.6.1 经济效益 5.6.1.1 5.6.1.2 5.6.1.3 5.6.1.4 5.6.2 社会效益 5.6.2.1 5.6.2.2 5.6.3 直接吸纳劳动就业人数应不低于 100 人。 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应不低于 100 人。 生态效益 5.6.3.1 5.6.3.2 5.6.3.3 5.6.3.4 5.6.4 示范村的年接待人数应不少于 3 万人次。 示范村的年旅游收入应不低于 30 万元。 本村农民旅游收入应占本村农民纯收入的 20%(含)以上。 带动本地农副土特产品、手工产品及纪念品销售等附加效益应不少于 30 万元。 示范村应规划科学,环境绿化较好。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 30%,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 GB 3095 要求,声环境质量达到 GB 3096 要求。 示范村未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示范村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示范效应 乡村旅游经营户占本村居民户比重应不低于20%。 5.7 市场宣传 应积极利用网络、手机应用、电视、报纸、杂志等现代化营销手段进行营销宣传。 6 评定与监管 6.1 评定 评定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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