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00.10 Q 12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467—2014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铅锌铁尾矿微粉 For lead and zinc,iron tailing powder in cement and concrete 2014-10-30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02-02 实施 发 布 DB35/T 1467—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主要控制项目参考GB/T 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并结合本省矿产资源 和使用特点制定。 本标准由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中节能金砖(福建)资 源再生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建筑大学、福建省大田县岩城水泥有限责任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生钉、林生利、宋少民、彭其雨、吴建胜、林松伟、范文麾、李旭阳、朱文 尚、章国溪、池英苞、李生白、郑发基、黄晓亮。 I DB35/T 1467—2014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铅锌铁尾矿微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铅锌铁尾矿微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生产中作为混合材料及拌制混凝土和砂浆时作为掺合料的铅锌铁尾矿微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翻转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SB 14-1510 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尾矿微粉 Tailings powder 以金属(铅锌、铁)矿采矿或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经高效粉磨制成的以硅酸 盐或碳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粉体。 3.2 对比样品 Contrast sample 符合GSB 14-1510规定或符合GB 175规定强度等级≥42.5的P·I型硅酸盐水泥。 1 DB35/T 1467—2014 3.3 试验样品 Testing sample 对比样品和被检验尾矿微粉按7︰3质量比混合而成。 3.4 对比胶砂 Contrast mortar 对比样品与规定级配的标准砂按1︰3质量比混合而成。 3.5 试验胶砂 Testing mortar 试验样品与规定级配的标准砂按1︰3质量比混合而成。 3.6 强度活性指数 Strength activity index 试验胶砂抗压强度与对比胶砂抗压强度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4 要求 4.1 作水泥混合材料用尾矿微粉控制项目指标 作水泥混合材料用尾矿微粉控制项目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 水泥混合材料用尾矿微粉控制项目指标 目 指 标 细度(45 um 方孔筛筛余),不大于/% 12.0 烧失量,不大于/% 8.0 三氧化硫,不大于/% 3.5 游离氧化钙,不大于/% 1.0 含水量,不大于/% 1.5 安定性 合格 28 天强度活性指数,不小于/% 70.0 4.2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尾矿微粉控制项目指标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尾矿微粉质量等级分为I级、II级,其控制项目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2 DB35/T 1467—2014 表2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尾矿微粉控制项目指标 指 项 标 目 I级 II 级 细度(45 um 方孔筛筛余),不大于/% 8.0 12.0 需水量比,不大于/% 98.0 105.0 烧失量,不大于/% 5.0 8.0 亚甲蓝值,不大于/% 1.0 1.4 三氧化硫,不大于/% 3.5 游离氧化钙,不大于/% 1.0 含水量,不大于/% 1.5 安定性 合格 氯离子,不大于/% 0.04 28 天强度活性指数,不小于/% 70.0 4.3 放射性 产品放射性要求应符合GB 6566规定。 4.4 浸出毒性 产品浸出毒性要求应符合GB 5085.3规定。 4.5 碱含量 尾矿微粉中的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当需要限制掺合料的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 4.6 有害物质 铅锌铁尾矿微粉有害物质除应符合4.3、4.4规定外,还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不 得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5 试验方法 5.1 烧失量、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氯离子和碱含量 按GB/T 176规定进行。 5.2 含水量 按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定进行。 3 DB35/T 1467—2014 5.3 细度 按GB/T 1596规定进行。 5.4 需水量比 按附录B(规范性附录)规定进行。 5.5 安定性 安定性试验按GB/T 1346规定进行,其中净浆试验样品对比样品与被检样品按7︰3质量比混合。 5.6 28 天强度活性指数 按附录C(规范性附录)规定进行。 5.7 亚甲蓝值 按附录D(规范性附录)规定进行。 5.8 放射性 按GB 6566规定进行,其中试验样品采用对比样品与被检样品质量比按7:3混合。 5.9 浸出毒性 按GB 5086.1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6.1.1 编号与取样 编号 以连续生产的500 t相同级别的尾矿微粉为一编号,不足500 t按一个编号论。尾矿微粉质量按干灰 (含水量不大于1.5%)的质量计算。当散装尾矿微粉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 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6.1.2 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规定。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从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最终取样量不少于20 kg。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水泥混合材料 用尾矿微粉为4.1条的表1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其中28天强度活性指数检验结果在出厂后32天内补报;拌 制混凝土和砂浆用尾矿微粉为4.2条的表2中规定的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亚甲蓝值、安定性。 6.3 4 型式检验 DB35/T 1467—2014 型式检验项目为水泥混合材料用尾矿微粉4.1、4.3、4.4、4.5规定的项目;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尾 矿微粉4.2、4.3、4.4、4.5规定的项目。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正常生产时, 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4 型式检验判定 检验结果若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一编号产品中重新 加倍取样进行全项目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 仲裁 在产品出厂之日起90天以内,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将双方认可的样品签封, 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尾矿微粉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含量为25 kg或50 kg,每袋净含量不得少于标明量的99%; 随机抽取20袋(袋装净含量为25 kg的抽取4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 kg。可以由供需双 方商定采用其它包装的形式,但袋装总质量不得少于标明量。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 9774的规定。 7.2 标志 袋装尾矿微粉的包装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批号、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生产 日期;散装尾矿微粉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3 运输和贮存 尾矿微粉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受潮、混入杂物,同时应防止污染环境。 5 DB35/T 1467—2014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含水量试验方法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尾矿微粉的含水量试验方法,适用于尾矿微粉含水量的测定。 A.2 原理 将尾矿微粉放入规定温度的烘干箱内烘至恒重,以烘干前和烘干后的质量之差与烘干前的质量之比 确定尾矿微粉的含水量。 A.3 仪器设备 A.3.1 烘干箱 可控制温度不低于110 ℃,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 ℃。 A.3.2 天平 A.4 量程不小于50 g,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01 g。 试验步骤 A.4.1 称取尾矿微粉试样约50 g,精确至0.01 g,倒入蒸发皿中。 A.4.2 将烘干箱温度调整并控制在105 ℃~110 ℃。 A.4.3 将尾矿微粉试样放入烘干箱内烘至恒重,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精确至0.01 g。 A.5 结果计算 含水量按式(A.1)计算: W ( [ W  W )/ W ]  100 ………………………………………(A.1) 1 0 1 式中:W——含水量,%(精确至0.1%); W1——烘干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g; W0——烘干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g。 6 DB35/T 1467—2014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需水量比试验方法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尾矿微粉的需水量比试验方法,适用于尾矿微粉需水量比的测定。 B.2 原理 按GB/T 2419测定试验胶砂和对比胶砂的流动度,对比胶砂按固定加水量125 mL测定其流动度,当 试验胶砂达到与对比胶砂流动度相差在±2 mm范围时,以此时试验胶砂的加水量与对比胶砂加水量之比 确定尾矿微粉的需水量比。 B.3 材料 B.3.1 对比水泥 符合GSB 14-1510规定或符合GB 175规定强度等级≥42.5的P·I型硅酸盐水泥;检验结果有矛盾时 采用GSB 14-1510规定的水泥标准样品。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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