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140.30 A 13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Test report format for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4 - 08 - 28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9 - 28 实施 发 布 DB34/T 2146—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炎、林森、金爱咏、陶小星、刘庚、万文民、殷群。 I DB34/T 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术语和定义、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结构格式要求、报告 印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抽查方案/细则等有效文件对某种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部 分项目或全部项目检验,将得出的检测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并做出合格与否判定后,出具的书面 (或其它形式)的证明文件。 3.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 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所称监督抽查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 级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整改后的复查检验等。 4 报告编制要求 4.1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编制检验报告, 检 验报告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 A。 1 DB34/T 2146—2014 4.2 检验报告的编排次序为:封面、报告首页、附件页、注意事项页,每部分内容独立成页, 如有需 要可以有封底。 4.3 检验报告应当包含的信息必须准确、有效、齐全。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并尽量减 少产生歧义或误用的可能性: a) 检验报告的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c) 检验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数及总页数,以确保可以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报告的一部分, 以及表明检验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项目下达单位及受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e) 检验依据(所用标准和方法)的标识; f) 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 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 h) 检测的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 i) 检验报告主检、审核、批准人员的姓名、签字或等同的标识; j)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物品有关的声明。 4.4 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除了 4.3 所列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样品的清晰标识; c) 抽样的地点,可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4.5 检验报告中选用的术语应具有唯一的含义。 4.6 检验结论是对所检产品的综合评价。检验结论用语应准确、规范、简练,避免使用含义不清的词 语。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附录 A 首页示例中的用语。 4.7 对发出的报告发现有错误,应使用更正报告的方法更正,并将原来的报告追回。更正报告不另行 编号,在原报告编号后加识别号“G”,在封面“检验报告”下面加注:“对××××检验报告的更正 报告”,并在报告备注栏注明“原××××检验报告作废”, 必要时说明更改原因。 4.8 检验报告其它要求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8 条的相关规定。 5 报告结构格式 5.1 封面 5.1.1 报告封面应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标记及其它特定标志、标题、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检验类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等内容。其它特定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 A.1。 5.1.2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证书标识: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具有 CMA(CMAF)计量认证标识和 CAL 审查认 可(验收)标识。应正确使用 CMA(CMAF)/CAL 标志。不得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可证书标志,未经 认证认可的产品或参数不得使用带 CMA(CMAF)/CAL 标志的报告封面。 标识于封面左端上角起在同一高度均匀排列,顺序依次为:CMA(CMAF)、CAL、其它法定标识、其它 认可标识、机构自有标识。 5.1.3 标题:位于标识区的下方,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A.1。 2 DB34/T 2146—2014 5.1.4 检验报告编号:位于标题的下方,检验报告编号由识别部分和序号部分串接组成。 5.1.5 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 5.1.6 受检单位:直接提供受检产品的一方,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5.1.7 生产单位:产品生产制造单位,应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生产单 位名称应与生产单位公章相同。若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标注名称填写(抽样后应与 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检验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 5.1.8 检验类别: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级复 查检验等。 5.1.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注册名 称或依法设置、认证认可名称。 5.2 首页 5.2.1 首页至少包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标题、检验报告编号、页次编号、样品名称、型号规格、 生产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受检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委托单位(单位 名称及地址)、抽样单位、产品商标、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样品特性和状态、样品等级、 样品数量、检查封样人员、抽样日期、抽样人员、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签发日 期、备注以及批准、审核、主检人标识等内容。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录 A.2。 5.2.2 机构名称:同 5.1.9。 5.2.3 标题:位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的下方,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A.2。 5.2.4 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 5.2.5 页次编号为:共×页 第*页。“×”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表示 报告页的页数号。 5.2.6 产品名称:同 5.1.5。 5.2.7 型号规格:应填写产品明示的规格型号,或委托方提供并确认的产品规格型号 5.2.8 受检单位:同 5.1.6。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中间以“;”或其它明显方式分开。 5.2.9 生产单位:同 5.1.7。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中间以“;”或其它明显方式分开。 5.2.10 委托单位: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名称。 5.2.11 抽样单位:承担产品抽样的单位名称。 5.2.12 产品商标:样品的标示商标。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 告中不得填写商标。 5.2.13 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填写样品的标示批号及生产日期,无批号的必须填写生产日期。 5.2.14 检验依据:样品生产、检验依据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监督 抽查规范或实施方案(细则)等。依据的标准以“标准编号-标准年代号”的形式表示。依据其它技术 文件,则以该文件的全称表示。 5.2.15 样品特性和状态:依据样品的直观印象和初步判断进行的客观描述。 5.2.16 样品等级:按样品执行标准中的规定填写。若样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 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产品实际应该标注的等级。 5.2.17 样品数量:实际接收样品的数量(如实际接收样品数量不是全部抽取样品的数量,需在委托合 同或抽样单中注明其它样品的存放地点)。样品数量计量单位应符合产品检验依据的相关规定。 5.2.18 检查封样人员:检验单位负责样品接收及样品状态、样品封样状态检查验收的人员姓名。 5.2.19 抽样人员:现场抽取样品的人员。抽样人员至少两名,并取得抽样人员资格证,不得由企业人 员自行抽样。 3 DB34/T 2146—2014 5.2.20 抽样地点: 指抽取检验样品的具体地点,如“成品库”、“生产线末端”等。 5.2.21 抽样日期:指抽取检验样品的具体日期。以“××××/××/××” 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 足两位,前面加“0”补齐。 5.2.22 抽样基数:抽样地点被抽取的同批次产品的实际存量,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标准或抽样方案规 定。抽样基数计量单位应符合产品检验依据的相关规定。 5.2.23 检验日期:指从试验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包括对样品的状态调节、养护等预处理时间。采用 阿拉伯数字,以“××××/××/××—××××/××/××” 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 面加“0”补齐。 5.2.24 检验结论:按照检验依据的具体判定原则,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做出的综合判定。检验结论用语 见附录 A.2.1、附录 A.2.2。 5.2.25 签发日期:正式报告完成日期,也就是授权签字人批准检验报告的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以 ××××年××月××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面加“0”补齐。此处需加盖检验报告专 用章。 5.2.26 签字:批准、审核、主检人标识,应为签字或等效标识。 5.2.27 备注:需要时对检验结果做出的解释和说明,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8 条的相关规定。 5.3 附件页 5.3.1 附件页至少包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标题、检验报告编号、页次编号、序号、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结果、单项判定、封尾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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