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 条例 (2017年1月1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 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 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四章 法规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 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坚 持科学、民主、公开立法,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具体明确、注重实效,符合本地实 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 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立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 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 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 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 — 2 —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立法建议 项目。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第八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在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提出,同时提交 立法建议书,其内容应当包括 :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 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 对策。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立法 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 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 立项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 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 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 研 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的 意见和论证 情况,根据经 济社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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