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 (定西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 2017年7月28日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业主自治能力,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优 化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 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 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绿化、管理, 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1 —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 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 作;   (二)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评定;   (三)建立物业管理投诉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 点;   (四)负责召集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 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落实物业服务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的制定、培训、宣传、演练 ;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   (四)调解矛盾纠纷;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 2 —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物业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   (八)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 的协商会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新建住 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物业承 接查验,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处理房屋保修期内因 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规划、公安、发改、综合执法、环保、安监、工商、质 监、水务、民政、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接受投诉,在七 个工作日内 处理并向投诉人 答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 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 务用房的位 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 按照建设住宅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 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且不少于四十 平方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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