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文 件
粤 常备〔 2019 〕
301 号 总 第 12 号
备 案 报 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已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批 准, 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施 行。现 将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决 定 、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报 告 ,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该决 定的 公 告 、该 决 定、法 规 修 正 后 的 正 式 文 本 、
说 明 一 并 上 报 备 案 。
— 1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
— 2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 的 决 定
(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一次 会 议 通 过 )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审 查 了江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请 批 准
的
《
江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3 —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 , 该 决 定 与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抵 触 ,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 由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施 行 。
关 于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的 审 查 报 告
——2019 年 3 月 26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柏阳
主 任 、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 各 位 委 员 :
现将法制委员会对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 在审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 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 修正案草案送省人大环境资
— 4 —源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
利厅、省司法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九个单位征求
了意见,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江门市人
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 意见,对
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2018 年 12 月 29 日,法制工作委员
会收到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 《关于报请批准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门市潭江流域
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
审查意见。2019 年 3 月 14 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
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 3 月 18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将《决定》提请常委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 上 报 告 , 请 予 审 议 。
— 5 — 江 门市 第十 五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29 号
江 门市 第十 五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次 会 议 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的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 , 业 经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批 准 , 现 予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
— 6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 2018 年 12 月 27 日江 门市 第十 五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八次 会 议 通 过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
江
门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
第
三
十
— 7 — 四
条
修
改
为
: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8 —
法律法规 江门市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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