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文 件 粤 常备〔 2019 〕 301 号 总 第 12 号 备 案 报 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已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批 准, 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施 行。现 将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决 定 、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报 告 ,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该决 定的 公 告 、该 决 定、法 规 修 正 后 的 正 式 文 本 、 说 明 一 并 上 报 备 案 。 — 1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 — 2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 的 决 定 (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一次 会 议 通 过 )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审 查 了江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请 批 准 的 《 江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3 —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 , 该 决 定 与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抵 触 ,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 由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施 行 。 关 于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的 审 查 报 告 ——2019 年 3 月 26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柏阳 主 任 、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 各 位 委 员 : 现将法制委员会对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 在审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 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 修正案草案送省人大环境资 — 4 —源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 利厅、省司法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九个单位征求 了意见,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江门市人 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 意见,对 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2018 年 12 月 29 日,法制工作委员 会收到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 《关于报请批准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门市潭江流域 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 审查意见。2019 年 3 月 14 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 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 3 月 18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将《决定》提请常委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 上 报 告 , 请 予 审 议 。 — 5 — 江 门市 第十 五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29 号 江 门市 第十 五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次 会 议 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的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 , 业 经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批 准 , 现 予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 — 6 —江 门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的 决 定 ( 2018 年 12 月 27 日江 门市 第十 五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八次 会 议 通 过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 江 门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 江 门 市 潭 江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 第 三 十 — 7 — 四 条 修 改 为 :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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