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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60.10 X 62 备案号: 贵 州 省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T/GZSX T/GZSX 017—2017 贵州米酒 Guizhou Rice Wine 2017 -10-10 发布 2017 -10-30实施 贵州省 食品工业协会 发布 T/GZSX 017—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 规则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 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 。 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 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凯里映山红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酒有 限责任公司 、贵州茅台 (集团)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丹寨县俊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雷山万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水县高原酒厂 、贵州榕江侗乡蜜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从 江县建设煨酒有限公司 、三都水族自治县九仙糯窖酒厂 、贵州永红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金奇谷 酿酒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棣、赵贵斌、孙宗奇、田志强、廖妍俨、龙四红、黄卫红、寻思 颖、黄家岭、冯梅、杨春富、符洋、游建勇、钟吉刚、杨浩、钟吉贵、黄叶强、雷良波、丁天 鹏、唐俊平、刘其林、丁亚国、饶永华、潘树汹、汤克林、肖为民、罗超、但茜。T/GZSX 017—2017 1 贵州米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贵州米酒 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分类 、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 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 境内生产的米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 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 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 (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贵州米酒 (蒸馏型) T/GZSX 017—2017 2 以水、大米等为主要原料 ,经传统固态法或半固态法发酵 、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 (未 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 ),具有米香型风格的白酒 。 3.2 贵州米酒 (发酵型) 以水、大米等为主要原料 ,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而成的酿造酒 。 3.3 贵州米酒 (配制型) 以蒸馏型或发酵型米酒为酒基 ,以食用动植物 、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 、呈味、呈色物质 , 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 ,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 饮料酒。 4 产品分类 4.1 贵州米酒 (蒸馏型):酒精度(20℃)/(%vol) 20.0~53.0 ; 4.2 贵州米酒 (发酵型):酒精度(20℃)/(%vol) ≥0.5; 4.3 贵州米酒 (配制型):酒精度(20℃)/(%vol) 8.0~53.0。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大米 应符合 GB/T 1354的要求。 5.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的要求。 5.1.3 其他原辅材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 5.2 感官要求 5.2.1 贵州米酒 (蒸馏型) 贵州米酒 (蒸馏型)感官要求应符合 表1规定。 表1 贵州米酒 (蒸馏型)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a,无外来杂质 GB/T 10345 香气 米香纯正 ,无异味 口味 醇和、协调、干净 风格 具有米香型酒风格 a注:当酒液温度低于 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 物质或失光 ;当酒液温度在 10℃以上时应逐渐恢 复正常。 T/GZSX 017—2017 3 5.2.2 贵州米酒 (发酵型) 贵州米酒 (发酵型)感官要求应符合 表2规定。 表2 贵州米酒 (发酵型)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 泽,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微量 沉淀物,无外来杂质 GB/T 13662 香气 具有米酒特有的醇香 ,无异香 口味 醇甜,爽口,协调,无异杂味 风格 具有发酵型米酒风格 5.2.3 贵州米酒 (配制型) 贵州米酒 (配制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3规定。 表3 贵州米酒 (配制型)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 泽,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微量 沉淀物,无外来杂质 GB/T 5009.48 、 GB/T 5009.49 香气 具有本品特有香和酒香 ,香味和谐纯正 口味 醇和,顺畅,协调 风格 具有本品独特风格 5.3 理化要求 5.3.1 贵州米酒 (蒸馏型) 贵州米酒 (蒸馏型)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4规定。 表4 贵州米酒 (蒸馏型)理化要求 项 目 蒸馏型 检验方法 酒精度 (20 )/(%vol℃ )a 20.0~53.0 GB/T 10345 固形物 /(g/L) ≤ 0.70 β-苯乙醇 /(mg/L) ≥ 8.0 酸酯总量 /(mmol/L) ≥ 3.4 附录 A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甲醇b/(g/L) ≤ 0.6 GB 5009. 48 氰化物(以HCN计)b/(mg/L) ≤ 8.0 GB 5009. 48 注: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 ±1.0%vol ;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 T/GZSX 017—2017 4 5.3.2 贵州米酒 (发酵型) 贵州米酒 (发酵型)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5规定。 表5 贵州米酒 (发酵型)理化要求 项 目 发酵型 检验方法 酒精度 (20 )/(%vol℃ )a ≥ 0.5 GB/T 13662 总酸(以乳酸计 )/(g/L) ≥ 2.2 总糖(以葡萄糖计 )/(g/L) ≥ 40 β-苯乙醇 /(mg/L) ≥ 20 (酒精度≥8%vol) 4 (酒精度<8%vol)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注:a酒精度≥3.0%vol的产品要求 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 ±2.0%vol;酒精度在 0.5~2.9 %vol的产 品标签酒精度标示值 不设偏差限制 。 5.3.3 贵州米酒 (配制型) 贵州米酒 (配制型)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6规定。 表6 贵州米酒 (配制型)理化要求 项 目 配制型 检验方法 酒精度 (20 )/(%vol℃ )a ≥ 8.0~53.0 GB/T 10345 β-苯乙醇 /(mg/L) ≥ 8.0 酸酯总量 /(m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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