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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80 G 21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5602—2019 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 Mineralhumicacid organic fertilize 2019-12-24发布 202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G/T 5602—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山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腐植酸肥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5/ 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辽宁普天科技有 限公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1院检测有限公司、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方军、商照聪、邹德乙、郭新送、曹洪宇、郑继亮、张广金、吴钦泉、王 安、宿新泰、岳艳军、徐桐桐、蒋凯。 (3) HG/T5602—2019 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泥炭、褐煤、风化煤等含腐植酸的矿源物质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 有机肥料。本标准不适用于完全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绿肥和农家肥生产的有机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3278—2018 腐植酸钠 HG/T5332—2018 腐植酸生物有机肥 有机肥料 NY525 NY/T1978 肥料 汞、、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腐殖物质humicsubstances 由动植物残体,主要是植物残体,经微生物的分解和转化以及地球物理和化学的一系列作用累积 起来的,或利用非矿物源生物质原料经生物化学技术转化的一类由芳香族、脂肪族及多种官能团组成 的无定形有机弱酸混合物。其主要成分为腐植酸、黄腐酸和不溶物胡敏素。 3. 2 腐植酸humicacid 腐殖物质中一组分子量较大的,只能溶于稀碱溶液,不能溶于酸和水,具有芳香族、脂肪族及多 种官能团结构特征的,呈黑色或棕黑色的无定形有机弱酸混合物。 (5) HG/T5602—2019 3. 3 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 mineral humic acid organic fertilizer 以矿物源腐植酸为主要原料,与一定量氮、磷、钾养分制成的以供应碳素为主的肥料。 3. 4 总腐植酸 total humic acid 游离腐植酸和结合态腐植酸。 3. 5 可溶性腐植酸 soluble humic acid 腐植酸肥料和腐植酸盐产品用水提取并经酸沉淀后得到的在提取液中呈离子态的腐植酸。是衡量 腐植酸肥料和腐植酸盐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4 要求 4. 1 外观: 黑色或褐色或灰褐色的粒状或粉状或片状固体,均匀、无异味、无机械杂质。 4. 2 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的要求 指 标 项 目 I 型 II 总腐植酸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35 25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50 55 可溶性腐植酸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5 总养分(N+P,Os+K,O)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5 pH值 5.5~8.5 水分(H,O)的质量分数"/% ≤ 30 粒度b(1.00mm~4.75mm)/% 80 水分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粉状、片状产品不做粒度要求,允许特殊粒度的产品在包装标识上明示,按照其明示粒度执行。 4. 3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2 (6) HG/T5602—2019 表2 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中汞、砷、镉、铅、 铬的限量要求 项 目 指标 总汞 (Hg)(以干基计)/(mg/kg) ≤ 2 总碑 (SV) (以干基计)/(mg/kg) ≤ 15 总镉(Cd)(以干基计)/(mg/kg) ≤ 3 总铅(Pb)(以干基计)/(mg/kg) ≤ 50 总铬(Cr)(以干基计)/(mg/kg) ≤ 100 5 试验方法 5.1警告 试剂中的重铬酸钾溶液具有强氧化性,硫酸、硫酸溶液和氢氧化钠溶液具有腐蚀性,盐酸具有挥 发性,相关操作应在通风橱内等相应安全条件下进行,试验人员应进行适当防护。本标准并未指出所 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 条件。 5. 2 一般规定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按HG/T2843的规定 执行。 除粒度外,其余项目均做两份试料的平行测定。 5.3外观 目测和鼻嗅。 5. 4 总腐植酸含量 按HG/T5332一2018的规定执行。其中酸化沉淀采用c(HCI)=2mol/L的盐酸溶液,沉淀物用 pH=1.0的盐酸洗液洗涤,其他步骤不变。 c(HCI)=2mol/L的盐酸溶液的配制方法:量取166mL盐酸(p=1.18g/mL),在通风橱内将 盐酸沿烧杯壁缓慢加入水中,并不断搅拌,冷却室温后,定容至1000mL。 pH=1.0的盐酸洗液的配制方法:在烧杯中加人一定量的实验室用水,滴加c(HCI)=2mol/L 的盐酸溶液,用pH计测定溶液pH值,直至pH值为1.0,装入洗瓶中,待用。 5. 5 有机质含量 按NY525的规定执行。计算结果时,公式中删除氧化校正系数1.5。 5.6 6可溶性腐植酸含量 按HG/T3278—2018的规定执行。 5.7 7总氮含量 按NY525的规定执行。 (7) 3 HG/T5602—2019 5.8 3磷(P20s)含量 按NY525的规定执行。 5. 9 钾(K20)含量 按NY525的规定执行。 5.10 pH值 按NY525的规定执行。 5.11水分的测定 按GB/T8576的规定执行。 5.12 汞、砷、、铅、铬含量 按NY/T1978的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 6.1产品的检验及判定 6.1.1产品由企业质监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 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其内容按标识规定执行。 6.1.2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取2倍量的包装袋抽样进 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产品判为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产品判为不 合格。 6.1.3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6.2出厂检验 6. 2.1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t。 6. 2.2 2出厂检验项目为4.1和4.2规定的要求。 6. 3 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的要求。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指标时; 停产6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应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每6个月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 HG/T5602—2019 6.4采样方案 6.4.1袋装产品 采样批不超过512袋时,按表3确定采样袋数:采样批大于512袋时,按公式(1)计算结果确 定最少采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位为整数。 n=33/N (1) 式中: 最少采样袋数; n N一每批产品总袋数。 按表3或公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需沿每袋最长的对角线插人至袋的3/4 表3 最少采样袋数的确定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9 50~ 65 81 21 82 101 22 102 ~125 23 126- ~151 24 152-181 6.4.2散装产品 按GB/T6679的规定执行。 6.5 样品缩分及制备 6.5.1 样品缩分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3份,分装于3个洁 净、干燥的广口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 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取样日期 和取样人姓名。一瓶用于鲜样水分测定;一瓶风干,用于产品分析;一瓶保存至少2个月,以备 查用。 6.5.2样品制备 由6.5.1中取一瓶样品,经多次混合、缩分后取出约100g,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mm孔径 试验筛,混匀,置于洁净、干燥的瓶中,进行成分分析。 6.6质量指标合格的判断 采用GB/T8170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质量指标合格的判断。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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